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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辉律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担任主任;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资格证号:A20082102131900   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010195920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江西商会常年法律顾问;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2012年度优秀律师。现在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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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07 11:19)     点击:829

民事起诉状

 

原 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地    址:陕西省宝鸡市XXXX路付XX号。

代理律师:黄文辉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青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XXXXX园(宁张公路XX公里处)。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 

二、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7806332.9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窝工经济损失:4539184.88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53822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时设施费:956399.11元;

六、判令被告支付因所欠工程款利息:2190178元;

总合计:25545916.89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西宁市大通县XXXXX园的600t/dlow-e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建设工程,被告交付施工图纸,承建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砖窑砌筑、制氮、制氢、天然气、供配电所、水系统、余热锅炉、宿舍楼、办公楼、厂区围墙、道路等项目建设。被告并且委托授权了陕西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负责该项目全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管理。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就进入施工状态,截至2011年12月份原告完成工程量15836595.05元,工程签证量11050674.85元;共计:26887269.9元。2012年3元15日,由于气温回暖,适合施工,原告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报告》希望监理单位向被告请求复工。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监理单位及原告答复,而且原告垫付的上述工程款,也没有支付,直到2012年至2013年8月7日才陆陆续续分13次支付了9080937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806332.9元。

2012年3月原告就对复工做好了充足的准备,由于被告一直不向监理单位及原告答复复工时间,也不向监理单位及原告下达停止该项目建设的通知,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这些经济损失包括,施工人员工资、机械费、材料、钢管、扣件等费用,合计:4539184.88元。且从2012年3月原告向监理单位请求复工到2013年8月期间,施工现场的电费也一直由原告支付,计53822元。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为完成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在XXXX厂项目部建设了临时生活、办公区、临时主干道及现场保卫、仓库、配电等临时设施,共计支出的费用:956399.11元。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既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口头订立合同,也可以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主要义务来标示合同的成立。合同双方理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遗憾的是,在原告2011年施工年度过程中,被告一直不能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和工程签证款。甚至于2012年3月原告表示复工条件已经准备就绪,请求复工,被告对此拒之不理,对监理单位及原告都不曾给答复。导致原告在施工现场一直等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被告就该项目复工建设拖延近18个月之久不给与监理单位及原告答复,对产生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或拖延支付。原告就该项目建设工程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判决解除原被告建设施工合同,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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