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4-06 04:15) 点击:400 |
关于筹建青海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筹建申请材料之法律意见书 青凡律意见字【2014】001号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国树茂的委托,就拟筹建设立青海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拟筹建公司”)递交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下称“交易办法”)、《青海省交易所管理办法(试行)》(下称“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拟筹建公司向审批部门递交的筹建申请材料合法性及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报告。 “青海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报告”明确载明了拟筹建交易机构的名称为青海XX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李XX出资175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5%、李X出资175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5%、张XX出资15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经营范围为白银、钯金、铂金及无机盐(肥、纯碱、烧碱、镁、锂、芒硝、硼、锶矿)现货交易市场服务(不含期货交易),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服务等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服务。载明拟加入会员名单:青岛XXXX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青岛XXXX投资有限公司等。 本所认为其申请报告载明的形式和载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拟筹建的青海汇金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到2014年8月26日,目前依旧在预先核准期限内。属于合法有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载明拟筹建公司的基本情况,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上述分析意见都合法合规。对今后的公司发展、管理及风险防控有比较成熟的见解和意见,对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有裨益。 拟设立公司出资人李XX、李X、张XX于2014年2月22日在山东省XX市签署股东出资协议书。经核查,股东出资协议书对各股东出资数额,占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权利义务约定等明确该股东出资协议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核查,拟筹建公司全部为自然人股东,无法人股东出资。自然人股东李XX、李X、张XX三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都系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形式及出具机构真实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筹建申请设立交易中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由承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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