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3-16 12:22) 点击:588 |
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良,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系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东坪乡大麦花村二组某号居民,现住德令哈市铁路小区,系豫PY0095号“豪泺”牌货车实际所有人。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陈某因与申请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向贵院提出申请保全,贵院于当日做出(2012)德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豫PY0095号“豪泺”牌货车扣押的保全措施。但是,陈晶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贵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解除该保全的申请,请予裁定解除该保全。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黄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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