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9 04:50) 点击:311 |
恩泽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刘XX 受张XX、陈XX妇之委托,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就城中区XX路6号楼2-106室房屋的租赁有关事宜致函给您: 张XX、陈XX妇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宁房权证中【私】字第2-000511号)城中区XX路6号楼2-106室房屋的产权,2010年7月22日张桂兰与您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是一年,即到2011年7月14日合同到期。合同即将到期,张桂兰及陈福多次向您追讨最后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并且要求其到期腾出房屋,均遭拒绝。此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张桂兰、陈福对房屋的合法权益。受其委托,本律师现郑重通知您:请您接本函后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到期腾出房屋。如果您仍然不支付房屋租金及到期腾出房屋。势必导致张桂兰、陈福夫妇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由于您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和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和负责。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文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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