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9 04:44) 点击:340 |
对梁某、郭某和梁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行为的《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 委托见证人:梁某某,男,194x年0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城中区南山路xx号x幢xxx室房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 委托见证人:郭某某,女,194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城中区南山路xx号x幢xxx室房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 委托见证人: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城中区南山路xx号x幢xxx室房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委托见证人委托,指派我对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行为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xx号x幢xxx室房产的《西宁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委托书》、《房屋赠与合同》等文件,兹证: 一、梁某名下的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xx号xx幢xxx室房产由梁某某、郭某某完全出资购买。 二、梁某现自愿赠与父母梁某某、郭某某房屋一套(位于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45号2幢231室,并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并当场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郭某某表示接受,也当场在《房屋赠与合同》上签字。 二、鉴于上述房屋是由梁某某、郭某某全资购买,梁某特别声明上述房屋赠与父母梁某某、郭某某并办理过户,女儿梁某无权将此房屋转卖、抵押或出租给他人,梁某对此表示接受。 三、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合法有效。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本见证书一式五份,各当事人各持一份,本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各文本法律效力相同。本见证书已向各当事人宣读、审阅无误。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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