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执行难度大(黄文辉律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9 04:39) 点击:240 |
此案于2012年4月26日就已经审理完毕,并且经过法院调解结案,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书一旦签字即可生效。案子虽然结了,但是事情没有处理完,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并没有给付调解书上的内容,没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鉴于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6198310333322,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大学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30105197411111111,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火电公司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XX 。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返还饮品屋转让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将被申请人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4月20日做出(2012)北民 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自愿解除饮品屋经营权合同;二,饮品屋内所有物品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转让费5000元。 调解书生效至今已逾三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申请人5000元的义务。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及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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