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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辉律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担任主任;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资格证号:A20082102131900   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010195920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江西商会常年法律顾问;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2012年度优秀律师。现在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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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执行难度大(黄文辉律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1-09 04:39)     点击:240
此案于2012年4月26日就已经审理完毕,并且经过法院调解结案,依照法律规定,调解书一旦签字即可生效。案子虽然结了,但是事情没有处理完,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并没有给付调解书上的内容,没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鉴于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831022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6198310333322,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大学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朱某,女,汉族,1974519日出生,身份证号:630105197411111111,住址: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火电公司家属院。联系电话: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返还饮品屋转让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将被申请人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420日做出(2012)北民 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自愿解除饮品屋经营权合同;二,饮品屋内所有物品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于2012530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转让费5000元。
调解书生效至今已逾三个月,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申请人5000元的义务。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二条及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某
                              二0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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