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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辉律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担任主任;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资格证号:A20082102131900   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1010195920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律师协会会员;青海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法学会会员;青海省江西商会常年法律顾问;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2012年度优秀律师。现在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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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自诉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1-09 04:34)     点击:238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住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柳树庄村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现年60岁,现住青海省湟中县XXXXXXXX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同时判处他赔偿给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自诉人与被告人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经常无故打骂自诉人,很多时候致自诉人遍体鳞伤,给自诉人身心带来了严重摧残。20101121日,因自诉人将馍馍拿给邻居,遂引起被告人无端不满,并拿起一个碗向自诉人头上砸去,自诉人于当天住院。自诉人伤情经医院检验鉴定:左颅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自诉人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非法摧残或践踏。被告人无故将我打伤,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和第360条第1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第170条第1款、第2款和第 77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赔偿我的经济损失80000元。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XX
                          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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