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8 14:45) 点击:57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首先,在医疗事故中,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其次,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