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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0年12月逝世,我们兄弟姐妹共7人,当时我们将父亲生前文档资料封存暂交其中一人保管,不料姐妹中的三人私下串通一气背着其余的二位哥哥和姐姐将父亲的资料全部据为已有并在半年之后的2011年5月份泡制出系列的所谓证据和生前遗嘱诉至法院意图将父母身后的三套房产全部据为其三人所有,那两个姐姐已借保管之机将86年的一份家庭协议藏匿(销毁)该协议明确说明家中两套房屋系父亲当时住房面积超标准防止清退将其挂在两个姐姐的名下的事实,就这样那两套房产被其二人所得。 在一审时我明知他们拿出的证据有假,但由于父亲的所有材料都被其三人把持不拿出来,我从父亲 单位调出盖有公章的手迹也被其以年代久远,和父亲的履历有可能是别人代笔而拒绝和他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法官也对他这种说法不置可否,无奈我当时同意全部由他提供有材料进行鉴定,但离开法庭后我意识到落入圈套,后和律师商议以鉴定费过高为由撤回鉴定请求,后其夫妻二人自己跑到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作了一份鉴定结果可想而知,一审法院以合同判决我输了,我不服,诉至二审,二审以严重违反法律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以继承法判决我输,我不服重诉中院,同时在调取法院档案时发现对方递交法院的一份文件是对方在1989年4月4日的一份手写诉状,我们发现其字迹与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的字迹十分的相似,就以新的证据递交法庭要求进行鉴定,法庭要求我提供原件,我向法庭说明此文件是在法院复印来的,是对方向法院递交的理应由对方交出原件,但法官偏袒倾向明显,剥夺了法律上我应享有的权力,同时在判决书中法官无视对方伪造母亲手书遗嘱的这一事实,在判决书中写道:邬云秀是知情的并同意的。将这些捏造作为事实写入判决书,这是真正的混淆视听,我现准备上诉省高院,如你见到此信息后觉得能助我从法律的角度能有胜诉的可能我准备请你作我的律师,如对方的手写于1989年的诉状经鉴定后和他所提供的生前遗嘱是一人所为,真相将大白。盼复。求助人电话13777768484
地区:浙江-温州 分类:民事法律- 提问时间:2015-07-01 22:28:07
提问者:ASK1435760887c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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