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成功调解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05-28 04:30) 点击:295 |
民事调解书(离婚纠纷) 原告:李××,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办副主任,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汇昌昌盛锦园C幢807室。 被告:夏××,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温州市百里路小学校长,住温州市鹿城区安澜小区11幢602室。 委托代理人:黄节操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亚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做终止妊娠手术,被告不但不尽作丈夫的照顾义务,反而怀疑是原告有外遇。2011年7月5日被告从原告父母亲家中将孩子带走,并瞒着原告将孩子送至外地。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因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而彻底破裂。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曾签订下《离婚协议书》,原告愿意按照双方的意愿分割共同财产,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用双方负担;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27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夏××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不合不属实,事实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经过充分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受外部原因影响。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归被告。原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27万元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婚后,双方因个性脾气差异,遇事不能相互理解和体谅,以致为家庭琐事及个人生活细节时有发生纠纷和争吵,夫妻感情恶化日趋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夏××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由原告李××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原告李××抚养婚生女儿李×期间、被告夏××享有每月二次探望权,原告李××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三、登记于被告夏××名下的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归被告夏××所有。 四、被告夏××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经济补偿款16万元。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亚苗 代书记员 李春蔓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