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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发现房屋层高缩水,开发商被判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17 02:32)     点击:919

   精诚房产律师网(www.fangchan580.com

  【案情简介】

   2008年,郭先生同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是3.2米,但房产公司交房时,郭先生发现室内净高只有2.9米,即使加上15厘米的楼板厚度,房子层高也只有3.05米,与合同约定层高少15厘米。郭先生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按照缩水的体积所占比例进行赔偿。双方虽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郭先生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实际层高虽与合同约定相差15厘米,但也符合国家建筑标准,且并不影响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原告要求按照缩水体积所占整个房屋空间比例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违约,需对原告进行赔偿,在赔偿金额上酌定赔偿给原告3万元。

【律师说法】

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减少层高,肯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合同中,郭先生并没有与开发商对层高不够如何计算赔偿标准作一个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考虑到房价上涨的现实情况,解除合同对郭先生而言是不经济的,只得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开发商交付房屋层高缩水,势必对该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造成一定的影响,给购房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因为目前国家并没有对房屋层高缩水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使得很多业主在维权时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赔偿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缩水体积所占比例乘以总房款计算损失,但考虑到房款主要是根据面积计算的,并不是根据体积和层高来计算的,因此原告的计算标准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目前这类案件通常都是法院根据房屋的性质、价格,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怀向阳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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