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8-18 10:06) 点击:330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至8月,被告人向某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55台他人计算机作为“傀儡机”,多次对“劲舞团”网络游戏服务器发动DDOS攻击,造成服务器网络带宽被大量占用,网络通讯被堵塞,导致网络中断、玩家掉线,致使“劲舞团”游戏的经营者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严重降低品牌价值和玩家满意度。同时,被告人向某还注册域名为“潇氏网络”的黑客网站(www.84562.com),并在网页上发布“出售傀儡机、DDOS攻击、黑客培训”等信息,公开收费攻击“劲舞团”游戏服务器。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对5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网游玩家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林律师点评】:《刑法》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通过黑客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控制,且情节严重,故被判处刑罚。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 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htlinlawyer@yahoo.com.cn; 网址:http://www.linlaw-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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