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风险的预防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4-11 07:03) 点击:606 |
黄胜军律师 18663735885 现实中,许多企业在承揽工程后,再将工程交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实际施工人去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履约中建筑企业不再过问,因缺乏监管、施工经验不足、发包人延期付款等各种原因,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在履约工程中经常出现资金入不敷出的情况,最后导致大量法律纠纷出现。还有些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私刻公章指示其他公司为工程款收款单位,以此方式转移、占用大量工程款。另外,实际施工人或项目经理常常以剑术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对项目经理的上述行为如何认定效力呢? 法院观点: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一般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施工企业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上述观点代表国内法院对相关问题的主要观点。 为了有效预防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和管理。 1、 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及内部规范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的职权,防止项目经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 2、 在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必须进入承包人指定账户,否则不认可为有效付款。由建筑企业按照项目进度审批后拨付工程资金,并加强对工程资金用途监管。 3、 建筑企业在重点或大型项目中应指定专门的采购经理,有其负责项目运行中的所有采购,形成对项目经理的有效分权。 4、 应当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特别是项目章的管理,严格限定项目部章的是使用范围。 5、 定期派出财务人员对项目的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6、 让项目经理在其负责或承包的工程提供一定担保。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经理可以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其承包地项目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7、 尽量避免挂靠和非法转包的经营方式。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