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文书的变更和撤销问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15 01:00) 点击:684 |
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文书主要包括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和一般公证文书两种。前者,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债务人对公证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亦不得享有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一般公证文书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如果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文书确有错误,需要依法撤销或变更的话,应当由公证机构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或变更公证文书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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