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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4 13:39)    点击:388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一、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相关知识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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