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德隆律师:劳动合同终止亦能取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2-12-25 01:45) 点击:757 |
侯德隆律师:劳动合同终止亦能取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亦能取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侯德隆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特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取得经济补偿。但提醒广大劳动者,并非所有类型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都可以依法主张取得经济补偿。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劳动合同终止亦能取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以整理。 众所周知,在《劳动合同法》下,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即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涉及终止情形,所以涉及终止情形的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部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此得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注:此处的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仅限于提高原劳动合同下的工资待遇,还应包括提高劳动保护条件在内的其他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条件;但不应包括 对提高对劳动者不利的条件。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可进一步分为两小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用人单位无论如何也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情形。(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需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或降低其他对劳动者有利条件、或提高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义务的情形。 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并不以劳动合同是否续订为条件,即在劳动者出于自身其它利益考虑,同意妥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满足前述终止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亦可依前一劳动合同终止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均可主张经济补偿。 北京侯德隆律师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手机号码:18611386118 执业证号:11101200810237625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13层 邮 箱:houdelong198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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