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迈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的步伐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2-12-10 09:54) 点击:541 |
争议颇久的融资性担保监管办法终于经国务院批准出台。3月10日,银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和业务范围,明确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并控制担保的集中度风险,对单个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 融资性担保业务具有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理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但目前担保业内的担保公司鱼龙混杂,经营范围五花八门,甚至出现了担保项目风险波及银行,包括银行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却又不敢迫担保公司破产的惊人案例。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国家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空白,加强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适度审慎监管。 《办法》第二章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如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等。 第三章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在自有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超过20%,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办法》于最后明确要求了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改期限,即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本《办法》完成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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