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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效洪
田效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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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讲座之管理篇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09-20 03:46)     点击:626

       房屋拆迁,没有像物权法立法如此对“物权”的概念做定位分析,官方对此也是讳莫如深,不置一词,只说总之是执政为民。

      然,拆迁,顾名思义,就是拆除旧物,迁走旧人之意。这有点专制意味的词,或许是中国特色的用于吧。现在用比较人文和权利性质比较浓厚的用语则是“征收、征用”,一个拆,一个征,潜在的用文明和野蛮的文字彰显把这个法律行为勾勒的一览无遗了。

       不管各路学者如何定位拆迁,首先明确的是城市拆迁给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合理存在,经政府规划指导下,在拆迁许可证的指引下,按照许可的范围,期限和法定程序对他人的房屋,附属物进行有效的补偿安置予以拆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到底是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而言,就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买卖,拆迁人买,被拆迁人卖,政府中介仲裁。能协商,无事。不能协商,政府更具估价强制交易,实现拆迁目的。

其次、拆迁目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行利用。

再次,拆迁行为。有人说是解决补偿安置的问题,是民事权益之争,政府担当监督角色;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行为,君且看,无论是立项,规划,发放拆迁许可证,到裁决,早强制拆迁,那一项不是行政牵头,且补偿安置标准也是政府说了算,因此,是行政行为。

其实,拆迁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时常交织,中国的事情本身就复杂,拆迁问题尤为复杂,固不可轻而易举的盖棺定论。

最后,我们还要谈谈,房屋拆迁的原则,说白了就是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的原则和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针对这些原则,后文还问继续进行个案的探讨。

第二节,我们将针对拆迁人的主体范围进行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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