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能否兼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13 02:30) 点击:703 |
证人能否兼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 自诉人单某指控被告人刘某、蔺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自诉人之儿媳王某当时在打架现场,并且和其丈夫赵某一起,参与了致伤被告人刘某的打架过程。庭审前,自诉人之儿媳王某请求作自诉人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办案法官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自诉人单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交了自诉人之儿媳王某作为自诉人证人时的调查笔录和公安机关询问自诉人之儿媳王某的询问笔录。全文共3135个字。 【争议】 自诉人之儿媳王某能否兼任自诉人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作证人也可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作证人但不可以同时兼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可以作证人,但可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种观点认为,王某既不可以作证人也不可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管析】 证人王某能否兼任自诉人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们需要了解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什么是证人,证人的范围,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证人是如何规定的。证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可见证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知道案件情况;(2)能正常表达意志;(3)除外条件,就是指除诉讼参加人以外。如原告、被告。知道案件情况,包括现场体会、恰巧听到、知情人告诉。换个说法,就是看见或听见或听说。现场体会就是说证人在现场,看见了现场发生的情况。恰巧听到是指不经意间听见了现场发生的声音。如争吵声、厮打声、残叫声等。知情人告诉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的告诉。告诉人最起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如果告诉人不知道案件情况,就随便告诉,就有编造谎言之嫌。被告诉人往往是因告诉人的告诉才得知案件情况,从证据的角度讲,叫传来证据。所以对其证据效力法庭要特别注意。能正确表达意志是指能把案件事实真实表达出来。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任何公民,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可见,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是认定证人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作证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知道案件情况,所以笔者认为王某作证人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至于王某的证据效力那是另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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