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1-03-04 12:54) 点击:853 |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江苏婚姻家庭律师网王红律师针对拆迁安置房的不同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讨。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对2、3情况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5、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对4、5两种情况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6、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