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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林海
胡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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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060707110147
  • 资格证号:
  • 地区:辽宁-锦州
  • 手机:13050458899
网站公告

胡林海律师,男,1966年3月3日出生,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大学本科学历。

19839月由北镇县高级中学经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大连陆军学院,1987年7月毕业,获军事指挥学学士学位。

1998年参加全国成人自学考试,获辽宁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文凭。

19877月在辽宁省凌海市81206部队任职,1999年9月退出现役,历任排长、政治指导员、战勤参谋等职。

服役期间,曾先后荣立五次三等功,1992年5月被沈阳军区评为“优秀政治教员”。

自我评价:倔强、耿直、宁折不弯、嫉恶如仇。

职业信条:诚实守信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秉法直言以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执业宗旨:为当事人服务追求双赢,对待朋友讲求真诚。

所在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2-43号。

   编:121000。

执业证号:060707110147。

联系电话:130504588990416-3688809。

   内:4007088888转胡律师

本人网站:http://www.hlh8899.com/

Emailhlh8492@sina.com

 

业务范围:

1)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草拟、审查修改合同书、协议书;代理聘请方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

2)代理各种非诉讼业务:参加商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等。

3)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肇事、公司事务、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劳动争议、债务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

4)代理各类行政复议及诉讼、仲裁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5)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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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07-02 04:07)     点击:748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 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3000/

2、审查起诉阶段,3000/

3、案件一审阶段,4000/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5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额的比例分段相加累计计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5%,收费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4%

3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3%

4100万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2%

5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0.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3000/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标准收取;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收费较高者计算。

国家赔偿案件应照此标准酌减。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各市可依当地社会综合发展条件,选择浮动幅度。同一区域律师收费最低下浮额度要统一,并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1、律师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上浮动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动30%

2、县属律师事务所可在基准价基础上,向下最高浮动60%

3、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案件的,可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只办理二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可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4、申诉案件未启动再审程序,按3000/件收取费用。申诉成功并再审的案件可参照重大、疑难、耗时多的案件收取费用。

二、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耗时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普通案件收费标准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 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每小时200—3000元。

四、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五、律师收费市场调节价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可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律师管理、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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