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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情人发生性关系也属强奸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12 15:24)    点击:233

  强行与情人发生性关系也属强奸

  与自己的情人强行发生性关系,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江西万安县首例情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尘埃落定,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现年40岁的被告人熊某和被害人邱某同系江西上饶市铅山县天柱乡奖源村人,两人自2010年起开始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逐渐成为地下情人。

  2012年4月份,熊某和邱某一起来到万安县开发区打工,起初两人同在一个厂打工,后因经济原因两人关系日趋紧张。同年7月14日,邱某离开工厂,独自在万安县开发区的园区宾馆打工。

  7月25日下午,熊某想邀邱某一同回铅山老家,于是前往园区宾馆找到邱某,正在209房做保洁的邱某对此没表态。之后,熊某提出要与邱某发生性关系,邱不同意,熊便将邱推倒在床上,强行脱掉邱的衣服,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期间,邱大喊“救命”,熊某威胁说“再喊就卡死你”。为防止邱某报警,熊某还将邱的手机摔烂。之后,邱某趁熊某不注意,光着身子跑到房间门口大声呼救并报案,熊某见状仓皇逃走。

  万安县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及时移送检察院提请起诉。由于证据确凿完善,该县首例情人被强奸案顺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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