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户口诉讼的民事调解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9-25 05:55) 点击:1421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宝民三(民)初字第83XXX号 原告吴XXX,女 委托代理人何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XXX,男 被告张XXX,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5月16日,原、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环镇北路XXX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购买上述房屋,二被告承诺该房屋内没有户口。此后原告按约交付房款,被告也将房地产权利交付给原告,但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发现系争房屋内还存在案外人章XXX及贺XXX二人的户口。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X、张XXX支付原告吴XXX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此款于2011年10月15日前支付2万元,2011年11月15日前支付8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XXX、张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7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XXX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XXX (为原创作品,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做任何形式的转载等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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