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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8-16 01:44)     点击:1242

【解读】(注下文中标注【*】为这次立法的亮点)
1、第一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再次明确宣告无效婚姻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禁亲属,婚前疾病存,未达婚龄者,四者皆无效,再无其他情形。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第二条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第三条是关于抚养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4、第四条是关于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分割外。但这次规定了两种法定情形,夫妻任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个前置条件:这种分割共同财产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因吸毒变卖财产时,一方有权分割财产;近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花钱医治时,一方有权分割财产。
5、第五条是关于个人财产。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银行利息属孳息,例如,个人婚前财产100万存入银行,所得利息10万,就是个人财产。婚前一套房子100万,婚后10年增值为200万,则增值部分100万为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把这套房子出售后用钱经营生意,所得利润为200万,增值100万就为共同财产。【*】
6、第六条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为保护赠与房产的协议或行为实现或有效,最好办理赠与公证。
7、第七条是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财产认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实际上保护了“有钱人”、“富二代”,也让父母放心为儿子购房而不再提防儿媳。同时也影响女孩子的择偶观,嫁给富二代万一离婚什么也没有,净身出户;嫁个潜力股共同奋斗,成果都自己的。【*】
8、第八条是关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保护。先变更监护人,再提起离婚诉讼,达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侵害。
9、第九条是关于保护女方生育权。女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孩子,女方堕胎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男方索赔的法院不会支持。导致离婚的,法院可以判离。
10、第十条是关于婚前个人购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处理。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是应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夫妻共有房子的处置规定。夫妻共有房子应当由夫妻双方同意出售。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时有条件的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同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处置。此种情况下,夫妻无权分割房改房,产权归登记方的父母所有,夫妻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13、第十三条是关于养老金的分割。
14、第十四条是关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15、第十五条是关于离婚时因继承但财产未分割时的处理。继承财产未实际分割的,先予离婚,待继承财产分割后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夫妻之间借款协议可作为分割财产依据的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离婚时可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17、第十七条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夫妻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时,夫妻一方或双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离婚后对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对确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受理。
19、第十九条是关于效力的规定。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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