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引发的法律纠纷典型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4 11:53) 点击:1273 |
“小产权房”引发的法律纠纷典型案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引发争议的房子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群力新村27 号,所有人是陈某夫妇,面积达<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由于是农村住宅,而燕女士又非村民,所以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燕女士购买房屋后进行了简单装修,主要用于自住和出租。 2007 年11 月,陈某夫妇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回房屋,并表示愿意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2008 年11 月,西湖区法院认为农房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返还燕女士购房款9 万元,后者将房屋返还。 2008 年底,燕女士依据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负有主要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理由是陈某夫妇对房屋买卖协议单方面终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 万元。 西湖区法院和南昌市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1999 年11 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对当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导致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虽然陈某夫妇是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但其应当知道农房不能出卖。此外,陈某夫妇在房屋出售9 年后,以买卖房屋违反法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燕女士在购房前未严格验证对方房屋产权,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此案时间跨度较长,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存在升值价值,应按安置房折价处理。 根据行情,目前当地安置房市场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至4000 元,就按每平方米3500 元计算,本案中的房屋为混砖结构,故升值部分约78 万元。对房屋升值部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按照比例进行赔偿或分割,燕女士获赔62 万余元。日前,南昌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夫妇赔偿燕女士经济损失62 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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