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4 11:51) 点击:1207 |
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1 年,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将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建房,由原告补贴被告七万元。其后,原告按约付清了该款,并出全资委托他人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楼房一幢。楼房建成后,被告抢先将该幢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案]由于城镇居民一时无法承受偏高的城市房价,很多人选择购买农民的自建房或以“转让宅基地”的方式建造房屋自住,俗称小产权房。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纷纷反悔,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因此农村房屋确权纠纷日益增多。小产权房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产权是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也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购房成本低廉。然而小产权房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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