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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4 11:51)    点击:1207

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01 年,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将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建房,由原告补贴被告七万元。其后,原告按约付清了该款,并出全资委托他人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楼房一幢。楼房建成后,被告抢先将该幢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房屋为原告所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案]由于城镇居民一时无法承受偏高的城市房价,很多人选择购买农民的自建房或以“转让宅基地”的方式建造房屋自住,俗称小产权房。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民纷纷反悔,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因此农村房屋确权纠纷日益增多。小产权房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产权是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也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购房成本低廉。然而小产权房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所以本身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协议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以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对买受人赔偿损失;对于买受人的添附加值也应当进行补偿。本案中,房屋及宅基地应为被告所有,原告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但由于房屋系原告全资建造,被告收回房屋应根据房屋的升值程度等多种因素给予原告合理的经济补偿。(江苏经济报/2009 /7 /15 /B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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