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本律师最近事务较多,一对一咨询未及时回复敬请各位谅解!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关于哺乳假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8-19 23:38)    点击:779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接触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铅、汞、锰、苯、二硫化碳等毒物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需安排的,须经主管局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建发律师提供“文书代理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私人律师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建发律师,胡建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建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61922629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建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安律师 | 西安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建发律师主页,您是第6911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