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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8-19 23:37)    点击:58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88年7月21)
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 )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 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 形式,逐步建 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或者当地劳动 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 任人员,其所 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91日起施行。195312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426《国务院关于 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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