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欠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6 10:24) 点击:74 |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1、签名者不被确认。要确认签名者的资格。当然,也可以采取下列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1)到社保局调查,乙公司在社保局参保的人员名单中是否有送货单上签名者的名字。但是现在的企业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每一个员工买社保;(2)通过以前乙方保留的交易凭证,比如,以前也有这些人签名的送货单,甲公司已经付了款项的证据。但是,有的公司并没有保留这些证据,有的公司凭送货单要钱,钱给了 送货单就给了对方,自己手中并没有送货单的原件,最多只有存根,但是存根是复写的,到了法院一般不被认可。(3)诉前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签名者录音。但是,由于公司人员流动很快,这一招也未必有效。总之,遇到这样的情况,风险就很大,做到避免最好。2、 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应对方法: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根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卖方最后的债权凭证就是送货单,但是,当卖方向买方主张债权是时,买方就会以以前所有通过银行付款凭证和对方出具的收条拿出来说,不欠货款或者说已经多付了货款,要求算总账。然而这时,卖方无法拿出原来的送货单,即使有存根联,因为存根联上的买方签名是复写的,所以买方是不会承认的。应对方法:类似情况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经营过程中,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防范措施:1、送货单一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面的说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联是给对方的,留对方做帐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联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对方签名一定在首页存根联上签名。2、对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根联。如果是对方通过银行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行的汇款或转账凭条 就是证据了。3、及时清洁账目,并写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至此,买方还欠卖方款项多少元、此前双方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有些案例中,买方认为这是票据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 ,有意搅浑案件性质,徒增诉累。应当方法: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传真件难以证明为传“真件”。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应对方法:经营中的纠纷复杂多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经营法律问题及时把关,避免经营风险。下面,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1、传真件一定要得到书面确认;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对方传真机通话记录(一般法院不一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录只保存3个月。3、经常对帐,并书面确认。4、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里面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一般邮箱地址得到确认相对容易,但要证明内容没有被修改就难得多了。特别是,当对方承认了邮箱地址但说里面的内容被篡改了的时候,就麻烦多了,因为,篡改邮件的内容并非不可能。 五、联系沟通 何子豪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电话:134-1847-0656 158-1552-8749 邮箱:2507619765@qq.com 13418470656@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三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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