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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判刑十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28 13:56)    点击:569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初,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白龙乡九社社民张凯与张兴之妻黄娟相识,由于张兴长期在外务工,后张凯与黄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底,张兴回家过春节,发现其妻与张凯的不正当关系,后找张凯理论。张凯担心张兴报复,遂产生杀害张凯的念头。2011年2月23号张凯与黄娟密谋后,黄娟同意张凯杀害张兴的计划。2011年3月8号在张凯的安排下黄娟邀约其弟黄平前来张凯家实施杀害张兴的计划。上午9时左右,张凯叫张兴前来自己家再谈谈关于自己和黄娟的事,张兴来到张凯家吃过午饭酒醉后,被早有预谋的张凯捆绑。2011年3月9号凌晨2时许,张凯与黄娟、黄平三人将张兴押到九龙乡深山中的“黑洞子”岩洞中,张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套住张兴的颈部,黄平用双手捏住张兴的睾丸,几分钟后张兴停止了挣扎,黄娟用随身带来的锄头在岩洞中挖了一个土坑将张兴掩埋。后该案被旺苍县公安局侦破,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黄娟的亲属委托时,亲属的要求黄娟能不判死刑就行了,哪怕是个死缓也算成功。律师会见了黄娟,结合本案的事实认为,黄娟不应当判死刑,其理由为,张兴的死亡不能确定是哪一个犯罪行为所致,其二在本案中黄娟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辩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张娟有期徒刑10年。

案情分析:

本案成功的关键是,辩护思路正确。刑事案件讲究证据的绝对性,即绝对证据。本案中张兴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张凯,黄平,黄娟哪一个行为所致不能确定,即是否是张凯用绳子系死,还是黄平用手捏睾丸致死,以及是黄娟用土掩埋死,最为关键的致死情节无法认定。从保障人权,疑 罪从轻的角度应当从轻判决。本案中三被告均未判处死刑。

审判结果:

张凯有期徒刑15年,黄平13年,黄娟有期徒刑10年。三被告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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