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云贪污罪的辩护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28 13:54) 点击:810 |
关于唐云贪污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条,第3条,第28条,第36条 之规定,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唐云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数次会见了唐云,充分听取了委托人唐云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一法律适用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并望得到法院的充分采纳。 一 、被告人唐云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这一点辩护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唐云在本案中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现就这二情节做如下阐述。 二 、被告人唐云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处罚的是唐云具有自首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其处罚。 所谓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4日先后向唐云发出两份“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在旺苍县检察院工作区对唐云进行了第一次询问(2012年5月4日12时53分至2012年5月4日15时40分),理由是:“因案件需要”。在此次询问中,唐云如实交待了自己利用陈家岭煤矿套取118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对犯罪经过做出了详细陈述(详见案卷第000012页第5行至000015页末)。在随后的第二次询问中(2012年5月4日18时47分至2012年5月4日19时40分),唐云再次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由此可见,在2012年5月4日的两次询问中,唐云均是以证人的身份,并如实的详尽的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唐云存有自首情节。也即是说,2012年5月4日检察机关询问唐云时,并未掌握唐云的贪污犯罪事实,之一情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首认定中规定的“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如果说办案机关在询问被告人唐云时就已掌握了贪污的犯罪事实,那么为何在5月4日对唐云签发法律文书时不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签发,而是以证人身份签发文书和进行询问。而后是在唐云完全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后才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签发法律文书。所以说唐云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唐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唐云在本案中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唐云积极退赃,减轻经济损失。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唐云只是把所得的82.6万存入个人账户,没有立即使用,更没有用做其他犯罪。在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时,唐云不仅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退还自己所分得的82.6万元的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因此,唐云主观恶性不大,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还赃款,应当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唐云在被调查后,认罪态度良好,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悔罪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对唐云进行了两次询问(2012年5月4日12时53分和2012年5月4日18时47分)和三次讯问(2012年5月6日14时、2012年5月17日9时10分和2012年6月4日9时50分)。在这五分笔录中,唐云均详尽的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一致,未出现翻供的现象。因此,唐云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待犯罪,真诚悔过,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四 、辩护人最后想要陈述的是,本着“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近代司法理念,希望合议庭能注意到被告人唐云在本案中存在的如下几个情节。 (一) 唐云所贪污的款项不属于救灾,抢先,扶贫,移民所涉及的现金; (二)唐云获取款项后,一直存放于银行,未挪着他用,未将该款用于盈利活动,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退赃,办案机关并追缴数万元存款利息,未给国家或其他组织造成任何损失; (三)从唐云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来看,唐云在单位表现良好,分别于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获得旺苍县委,旺苍县人民政府嘉奖,优秀公务员称号; (四)从唐云的家庭现状来看,父母年龄已高,长期患病,唐云与其妻早年离婚,老人和孩子均无人照顾; (五)从唐云所犯罪的成因上看,贪污罪有别于杀人,强奸,抢劫,防火,投毒等暴力恶性犯罪。客观的讲,唐云所犯贪污之罪有其主观原因,但也有现实社会的风气和客观原因。小平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一个坏的社会制度,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云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积极认罪,认罪悔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望法院能充分采纳本辩护意见。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何勇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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