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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乱记014 也谈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05 10:57)    点击:380

律师乱记014  也谈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

--周辉律师

在中国法院网上发现发表于201663日的文章《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作者系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的郭霞、华亦恬。由于本人对于此案有不同意见,发表本文,供同行商榷。

 

【案情】

  张某系李某家的保姆,2015379时,李某和张某一起在家清理旧衣物,整理完后,李某将一堆旧衣物装进一个塑料麻袋里,并交给张某,让她扔到楼下的垃圾桶中。张某在翻捡衣服的时候,发现一件衣服的口袋里有一条价值10000元的金项链,遂取走。当日下午4时许,李某想起自己曾在上午扔的衣服里放了一条金项链,立刻下楼寻找,发现那袋衣物还在,但是打开袋子,未找到衣服里的金项链,便怀疑是张某拿走了。之后,李某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其返还项链,但张某坚称其未见金项链。于是李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侦查员在张某家中找到了该金项链。

 

原文作者认为丢弃之物构成“遗忘我”,张某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人认为,此案有一个地方没有交代清楚,那就是:张某翻捡衣物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不同的时间点,张某承担不同的责任。

 

如果张某在去垃圾桶的途中翻捡衣物,说明这个时候丢弃行为尚未完成。既然丢弃行为尚未完成,李某仍然控制着财产。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对于未丢弃完成的财产仍然承担保管的义务,如果占有该财产且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当属无疑。这个时候,该财产也不构成遗忘物。这种情况其实就像这样:李某想把衣物丢掉,她自己下楼去丢弃,但在途中想起了衣物中有金项链,当然可以自己拿出来。

 

如果张某先按照李某的意思将衣物丢弃在垃圾桶,后来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去翻捡垃圾桶,然后发现了金项链。这种情况下,出于什么目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时间点。在她翻捡衣物的时候,丢弃行为已经完成。既然丢弃行为已经完成,李某已经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这个时候,金项链属于无主物而不是遗忘物。任何人,包括张某、其他人,或者李某自己都有权占有该物。有人说,这个无主物属于国家。其实不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例如矿藏、土地所有权、地下文物等,才属于国家。例如,路边垃圾桶中的可乐罐子,任何人均可以占有,无法想象国家派代表天天去捡垃圾桶。(此处应有笑声。)既然人人有权占有该金项链,当然张某也可以占有,并且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张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民事责任,例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李某以自己实际的行为将金项链当做了丢弃物,虽然违反自己的本意,但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放弃了财产所有权,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法律责任。当然,道德上,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20167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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