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乱记014 也谈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05 10:57) 点击:380 |
律师乱记014 也谈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 --周辉律师 在中国法院网上发现发表于2016年6月3日的文章《保姆对雇主“丢弃物”顺手牵羊行为该如何定性》,作者系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的郭霞、华亦恬。由于本人对于此案有不同意见,发表本文,供同行商榷。
【案情】
原文作者认为丢弃之物构成“遗忘我”,张某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人认为,此案有一个地方没有交代清楚,那就是:张某翻捡衣物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不同的时间点,张某承担不同的责任。
如果张某在去垃圾桶的途中翻捡衣物,说明这个时候丢弃行为尚未完成。既然丢弃行为尚未完成,李某仍然控制着财产。张某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对于未丢弃完成的财产仍然承担保管的义务,如果占有该财产且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当属无疑。这个时候,该财产也不构成遗忘物。这种情况其实就像这样:李某想把衣物丢掉,她自己下楼去丢弃,但在途中想起了衣物中有金项链,当然可以自己拿出来。
如果张某先按照李某的意思将衣物丢弃在垃圾桶,后来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去翻捡垃圾桶,然后发现了金项链。这种情况下,出于什么目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时间点。在她翻捡衣物的时候,丢弃行为已经完成。既然丢弃行为已经完成,李某已经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这个时候,金项链属于无主物而不是遗忘物。任何人,包括张某、其他人,或者李某自己都有权占有该物。有人说,这个无主物属于国家。其实不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例如矿藏、土地所有权、地下文物等,才属于国家。例如,路边垃圾桶中的可乐罐子,任何人均可以占有,无法想象国家派代表天天去捡垃圾桶。(此处应有笑声。)既然人人有权占有该金项链,当然张某也可以占有,并且具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张某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民事责任,例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李某以自己实际的行为将金项链当做了丢弃物,虽然违反自己的本意,但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放弃了财产所有权,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法律责任。当然,道德上,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2016年7月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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