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乱记010 关于毒品和强奸犯罪的两个观点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5-18 10:10) 点击:256 |
律师乱记010 关于毒品和强奸犯罪的两个观点 --周辉律师 提示:未成年人请在家长的指导下阅读本文!!!未成年人请在家长的指导下阅读本文!!!未成年人请在家长的指导下阅读本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先说一件小事。 前几天在某媒体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某个四川民族地区的人在江西因车祸(我就不说“交通事故”,咋的)受伤,起诉到江西某县法院。开庭之前,这个受伤的人回家养伤去了。考虑到各种因素,江西法院的法官到四川当地去审理这个案子,受伤的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事情得赞!!!
又在某媒体上看到一个关于毒品的案子,大致情况是这样的:警察在拘捕贩毒分子的时候,贩毒分子在警察到达之前将毒品处理了,警察没有搜到毒品,以后也没有搜到毒品。在第一次(也许还有第二次)口供中承认是贩卖毒品,第三次改口说是用面粉想去诈骗来买毒品的人。当然,警察也逮住了买毒品的人,当场搜到了现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贩卖毒品罪,我个人认为应该构成诈骗罪,理由是:
如果说构成贩卖毒品罪,那定罪的证据只有口供了。在这种情况下,口供只有买毒品的人认为是毒品,因为卖方的口供已经改变了。当然,警方认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口供比较可信,但这个概率的概念在缺少其它证据的支持的时候,并不够强大到可以认定毒品犯罪的程度。
【插播一个小故事。有个人就是想死。他准备了一把刀,然后到派出所自首,说他把某人杀了,尸体不知道扔哪儿了,并当场上交了“凶器”。 他编造的“被杀的人”是村里一个长期在外打工的人,也联系不上。警察几次问他,他都说自己杀人了。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当代表星星和月亮消灭他吗?】
但是构成诈骗罪是肯定的。如果说不存在毒品的情况下,嫌疑人用虚构的“毒品”让“买方”以为是毒品而买,让买方自愿交付“毒资”,完全构成诈骗。
当然,如果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说,这些人肯定是卖毒品的,我也是这样认为。
另外一个案件是强奸犯罪。嫌疑人几人轮奸,有人成功,这个时候警察介入,当场制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当然,所有人构成强奸罪,这个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法院认为所有人犯罪行为既遂,包括后面没有实行认为的人。
强奸行为违反天理人伦,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后面没有实行行为的人,本人认为属于未遂,当然不是中止了。(解释法律上的“未遂”和“中止”比较麻烦,在此不赘述)。
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具体表现在对妇女身体和心理的侵犯。轮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只是强奸犯罪的一个情节。由于多人对一个妇女实行性犯罪,对妇女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都以强奸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多人全部实行完毕和部分实行完毕毕竟还是有区别的。在部分人实行完毕的情况下,造成妇女生理上的损害毕竟还是比前者小,因此,未有实行具体行为的犯罪分子,应该构成强奸犯罪的未遂。
上面两个关于刑法实务的观点,不一定对,与同行商榷。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QQ : 992803015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