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乱记005 《退役军人优待法》的立法建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3-14 12:49) 点击:274 |
律师乱记005 《退役军人优待法》的立法建议 --周辉律师 去年“两会”召开期间,一位军队代表(火箭军某部政委)梁晓婧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军人优待的提案,其中一些内容和我不谋而合,因此我当时也写了一个小文《军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建议》。当然这个也只是自己写着玩的,也并不奢望某些部门或者军队的代表能看到。
后来一位跑友(一起跑步的朋友)看到此拙文,调侃说为啥不写写他们退役军人的权益问题(这位跑友是退役军人)。当时觉得的确应当关注退役军人的权益,因此一直在酝酿这个问题。
今年“两会”又召开了,那位梁代表今年提到了这个问题。那天晚上,《军事纪实》栏目拍摄了梁代表的一些调研情况,我特别关注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很多地方不尽人意。主要是少部分军人素质和技能偏低,或者岗位欠缺,或者岗位不对口,或者兼而有之。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批评谁,只是提出一些建议而已。
军人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让服役的军人安心服役,退役后能在社会让立足,融入这个社会。因此,国家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实现这个目的。当然,并不是以损害用人单位和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一、国家应当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最好普及高中学历教育。 普及高中学历教育,并不是仅仅为了退役军人,而是为了整个国家。随着社会的发展,军队和社会的各个岗位技术性、知识性加强,没有一个高质量的“兵员池”, 很难选出高质量的兵。兵员质量高了,可以更好地为军队服役,退役以后学习新的技能也更加容易一些,深造也少一些障碍。
第二、加大工作技能培训。 国家可以设立一些培训项目,向社会培训机构授权但并不拨付款项。所有适龄青年都可以进行工作技能培训,不管是社会青年或者退役军人。如果是在参军前培训,应当缴纳正常的培训费。退役以后,凭相关手续到地方安置部门报销。如果是退役以后培训,不缴纳培训费,由培训机构向安置部门报销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项目、费用、在培训的退役军人名单向安置部门备案或者申请许可。军人培训费用专款专用,由中央财政支付。 退役军人有了工作技能,创业或者找工作相对比较容易一些,用人单位也少操心。岗位不对口的情况可以减少。
第三、延长军人服役年限,进行军队职业化改革。 这个有点属于乱说了,本不该我等小民操心的啊,是不是?从人身体机能来说,40岁以后,虽然体能有所下降,但经验的增加也是一笔财富不是?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兵种,例如潜艇兵,从开始训练到走上战位,需要1到1.5年的时间。当然还有火箭军、空军的许多岗位,技术性都极强,训练的时间很长。但是,由于军官的位置有限,因此应该根据军人个人的意愿、素质、岗位情况,加大士官的容纳量。其实,对于某些军种来说,除了军官就是士官也未尝不可。当然,国家应当加大投入。 去年看《军事纪实》栏目,讲了一个成都军区(当时还未划分战区)特种兵和泰国特种兵集训的事情。我们这一方一般是20到30岁的小伙子,对方40多岁的士兵大把。 进行军队职业化改革,可以减少每年退役军人的数量,减少安置部门的压力和用人单位的压力。
第四、军队的流动制度。 这个算我我异想天开了。目前虽然有一些不同军种、不同战区、不同集团军、军、师、旅、团之间的调动,但数量并不是很大,是吧? 我想,是不是可以设立一个军队流动的制度,就是军队设立一个“军人流动数据中心”, 就像社会上的人才市场。所有在原来岗位已经服役了一段时间的军人,如果因为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在原有岗位继续服役,但是又愿意继续在军队服役,可以流动到其它军种继续服役。该军人可以将自己的学历、经历、技能、流动意愿和要求报送到团一级的政治部门,经审核后录入系统。其他军种(包括武警)有空缺时(包括正常退役或者增加了新岗位),可以考虑优先从系统中选人,我想比招用社会青年要好吧? 当然,管理成本可能会增加,也可能减少。 这个想法,其实是第三个想法的延伸,算不得新东西。
其实上面这些东西,有点跑题了,呵呵。至于给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给用人单位补贴啥的,不再赘述。
(2016年3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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