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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建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8 12:51)    点击:1873

《军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建议

--周辉律师

   

    正值“两会”召开,不免关注其中一些有关法治方面的内容。那天,看到军队的代表提到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的必要性,在此也有一些想法,供相关立法部门参考。

 

    我认为,要将这部法律制定好,起到切实保障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分析一下这部法律的关键点在哪儿。我认为,不妨将它先分解成几个词语,自然就知道立法的重点在哪儿了。这部法律可以分解为“军人”、“权益”、“保障”和“法”,其实,前面还应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这部法律最终应当达到的目的是:它是军人的《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表示军队以及军人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安危和社会安定而设置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的存在,不是为了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组织的利益,而是为了生活在这个国家范围内的所有公民的安全而存在,其表现形式为抵抗外敌入侵、维护领土、领海、领空的权益,也可能为了社会安定和抗击严重自然灾害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因此整个国家是其劳动付出的受领者,应当用中央一级的财政来做其权益的后盾和基础。

 

    “军人”,在这部法律中至少包括军人本人和与军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我们都知道,军人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其实还应当包括预备役、民兵。虽然后者并不是现役军人,不是全职的军人,但是,在训练和执行作战或者辅助作战任务的时候,其身份已经转变成了军人,因此,这个时候他们的权益应当和军人一样。我们说,军人是最有可能非自然死亡的人,因此,和他们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其权益也应受到保障。为啥这样说呢?因为人在拿性命去工作的时候,有后顾之忧的话,其工作效能是会受到影响的。军人也不是神啊,是不是?这个时候,不妨借鉴一下《继承法》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即父母、配偶、子女应当是与军人关系最密切的人。那天看中央台的《军事报道》,提到那位陆航飞行员的孩子因为没户口可能暂时无法上幼儿园,我看了心理也为他难受。

 

    “权益”是最有内容的东西了,我只能大概列出一些思路了。军人其实也是一种劳动者,训练和作战都是付出劳动,因此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我个人不主张将军人的付出设定为一种“义务”,因为没有报酬的义务其实是不公平的。因此,提高军人的劳动报酬,使他们达到不低于普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水平,其实才是权益的真正内涵。这个报酬当然包括工资与社保了。当然,不同的特殊环境、岗位还应当有补贴或者津贴。军人拿工资,并不为过,而且还有可能牺牲自己的生命。至少我自己是比较惭愧的,如果要我牺牲自己的生命去保卫国家,我心理怎么也得犹豫一下吧。还有一个,就是要提高伤残津贴的基数,其原理是:伤残以后,伤残津贴加上通过适当劳动获得的报酬,应当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平均收入水平。如果牺牲,其死亡补助金的数额应当大于工亡的水平,因为执行国家任务和为个人自己的目的而死亡,其出发点还是不一样的。


    还有就是要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大体应当是:父母的生养死葬和军人探望父母的成本支出、配偶的工作问题、小孩的上学问题、住房问题。重点谈一下配偶的工作问题。配偶作为军人的另外一半,相当于另外一条腿了,这条腿不好,整个身子能平衡吗?更不用说快跑了。立法应当规定:国企、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军人配偶,并且制定出奖励细则,实在没有办法安排工作,应当提高补贴的水平,个人认为不应当低于军人驻地的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水平。对于具有专业技能的配偶,可以聘用为军队的文职人员,与军队存在合同关系的服务企业应当优先录用军人配偶。至于住房问题,如果军队没有足够的住房的话,可以考虑使用驻在地的公租房、廉租房,当然费用由军队承担,最终由中央财政承担。


为了说明权益应当具体到何种程度,举个例子,一个一级士官在某地的空军某师做地勤的飞机维修人员,参军年限6年,父母在农村且多病, 只能做轻微劳动,只有他一个孩子,妻子随军且具有会计师的资格,夫妻只有一个孩子,3岁,准备上幼儿园。所以,应当明确:士官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环境津贴(看驻地的海拔和气候)、特殊任务的补贴(类似于加班工资)、父母的补助和医疗保险(直接支付给他父母、妻子安排进国企或者公用事业单位、孩子解决户口问题并优先上公立幼儿园。当然,权益是个特别细化的东西,可以用实施条例和细则来规定。


    “保障”其实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因为它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权益如何执行。重点谈两点:1. 基本的费用支出应当由中央财政负担。前面已经说过,军人付出的劳动的受领者是整个国家,因此国家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给军人。对于军费(不是指采购装备和研发的军费支出)的拨付,应当保障。而且,中央财政还应当预备一笔活动资金,应付一些偶然性的大额支出,军队部门凭事情发生的凭证来支取这笔钱,例如死亡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2. 该法应当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应当具体到何种程度? 这个应当和上面的“权益”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每一项权益,都应当有其具体的保障措施,包括谁出钱、谁出力,做不到又怎么办,要受到多大的惩罚,哪个具体部门来执行,执行不力又要承担什么责任,谁来承担监督责任等等。特别应当避免使用“有关部门”来制定细则,当然,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秘密的除外。总的原则是国家出钱,军队和地方政府出力,企业和其他组织优先有偿辅助工作。


    “法”,是指本法的高度和严肃性。该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效力仅仅低于宪法。这个“法”,应当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它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因为“法”本身一般不可能非常细,它的功能就相当于大脑,而实施条例和细则才是它的四肢,需要它们来完成“法”规定的东西,达到立法目的。当然,实施条例和细则可以由中央军委、国务院、国防部、地方政府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必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安排,并且隔一段时间要进行重新审议和调整。


     《军人权益保障法》及其细则是个很庞大的东西,在此班门弄斧,做抛砖引玉之用。


      刚完成上面的文字的时候,在“腾讯新闻”上看到一则标题为《解放军首批士官长上岗 平均工资7000元以上》,复制一段如下:


据悉,士官长最高服役年限可达29年,他们比同级别的普通士官每月多400元岗位津贴,平均工资7000元以上,并有独立的办公住宿房间。士官长制度为基层士官人才长期部队服役提供了条件,给他们选择退休、自主择业等出路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巧不巧?

 

    2015318日星期三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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