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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此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4 12:54)    点击:510

维权案例 此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甲从20124月到10月底,陆续借给乙30多万元。乙在借钱的时候,说自己办个体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并向甲提供了个体企业的执照等材料,并且说自己和丙是夫妻并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乙自己签署了所有的借条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除第一笔借款系银行转账外,后几笔均系现金交付。借款到期后,乙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甲遂找到本人,欲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人代理案件后,认为此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下文会详述),遂代理甲向某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和丙共同偿付本金和利息,并且,为了使今后判决确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本人代理甲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两套属于乙和丙的房产。

 

经过一审和二审,乙均未到庭,丙陈述:1. 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自己已经和乙离婚了,债务应由乙个人偿还。2. 后几笔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不认可。但丙的抗辩未获法院认可,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并判决乙和丙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律分析

 

此案的判决,基于一个《婚姻法》上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应共同享有权利,并共同承担义务。有原则当然就有例外,但本文不赘述。

 

第一,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和丙共同偿还。

 

几笔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就本案来说,乙借款的时候,说明是为了维持其个体企业的运作借款,并且提供了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使甲有理由相信其是为了经营活动借款。

 

如果丙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但丙举证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乙和丙之间关于此债务的分担,系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第二、民间借贷,有借条或者借据,足以认定债权债务的存在。

 

不能要求非专业人士达到专业人士的水平,况且本案中,除第一笔为银行转账外,其它金额均不大,符合民间借贷的惯例。除非债务人提出足以推翻借条的内容的证据,否则法院应当确信债务的存在。

 

                           律师感言

 

在当今社会中,民间借贷盛行,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其中的风险也不少。债权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应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和债务人的主体资料,最好有相应的抵押。如果是不动产抵押,应当做抵押登记,以免自己的债权无法收回。如果金额较大,最好有专业人士的介入,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2014124日星期四)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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