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6-10 11:25) 点击:565 |
法院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周辉律师 最近办了几个劳动案件,涉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人无意评价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合理,仅仅就个人的感觉发表一些意见,供大家商榷。
首先说一下,本文的“解除劳动关系”特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对于劳动者的惩罚,应该算是最重的了,其应该相当于刑事案件中的死刑,一定是要非常严重的错误才可以适用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一旦失去这个工作,意味着在这家单位积累的经验、薪酬阶位、人脉、工龄都失去了,意味着短时期或者长时期内没有收入,意味着家庭收入的动荡和心理的挫折。应当这样说,劳动者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应当是劳动者犯了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严重错误,非解除劳动关系不可。
法律上对此规定其实不是特别明确,因为劳动者的行为千差万别,而企业的规定也是良莠不齐。但总的说来,这个劳动者的行为无外乎符合法律上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和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而某些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审查,也不是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时候流于形式的审查,并未审查其解除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实这也可以理解,法官不是企业工作人员,对于具体的行为缺乏感官上的认知。但是,无论如何,在劳动者一方对于企业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时候,法官应当充分评价该解除行为是否存在对应的严重错误,即劳动者是否应该被处以“最高刑罚”。
个人认为,法院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做如下司法审查:
一、法律上是否有明确规定。这个不用赘述。
二、如果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是否属于“严重过错及用人单位损失”。
法院做这个审查的时候,除了要仔细审查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大众的一般价值观,因为,一个判决,如果严重违背社会大众的观点也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法院应当将劳动者的行为放在法律、大众、企业的框架下进行审查,看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笔者说三个事情,并不涉及判决,供大家自我判断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经得起是否审查。
第一个事情:某员工是一个超市的某部门的主管,超市的一个供应商聘请了该员工的一个亲戚到该部门任促销员。该促销员正常促销,该员工正常销售产品,所有活动均不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该员工的业绩非常好。但就是因为该员工没有告诉超市这个亲戚关系,被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个事情:某女士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招聘的时候询问是否已结婚,某女士说“未婚”(其实已婚),遂录用。后来公司发现某女士已婚,遂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个事情:某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能泄露自己的薪资信息或者打听别人的薪资信息,否则开除。某员工对此是知情的。后来该员工打听别人薪资信息,被开除。
笔者认为,法院对于该事实和规章制度进行司法审查时,除应当扣紧法律外,还应当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措施纠正这个错误,是否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不能让规章制度直接变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宪法”。法院不能仅仅看是否存在这个“宪法”,还要看其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如果企业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将一些和履行劳动关系无关的行为放进这个筐子,其解除行为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应当是这个解除行为的最后一道关口,法院对此应当慎重对待,切莫流于形式。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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