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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赛猝死的法律责任探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03 11:50)    点击:528

马拉松赛猝死的法律责任探讨

-- 周辉律师

    

首先说明一下:

1. 笔者是一名业余马拉松爱好者,在体能上属于中等,全程马拉松(42.195公里)成绩在4小时30分钟左右。 笔者参加的长跑运动包括:日常跑步、周末或者节假日和跑友们跑20到30公里、马拉松比赛。

2. 本文提到的某些马拉松赛,只是本人的个人评价,未必正确,更不代表司法系统观点。关于的生理、心理观点,可能只是属于自己的感觉,未必是权威的哦。

3. 为了验证文中的某些观点,本人在2014年6月1日下午2:30到3:30在日光下暴晒,补充水后,于4:00在户外跑步6公里,当时深圳气温大概33度。

最近,某半程马拉松传来消息,1名跑友在16公里处猝死,另外9人晕倒,包括一名非洲选手。联想到以前某马拉松赛,也是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情,笔者作为一名业余马拉松跑友,同时作为律师,想就此做一些法律责任方面的探讨,供抛砖引玉之用。


一、马拉松的一些基本常识

 

作为一种运动,马拉松比赛近几年似乎越来越潮了,很多城市都在举办马拉松赛,借以提升或者带动本地的文化、旅游产业。从出发点来说是好的,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马拉松运动是一种极限运动,全程是42.195公里,半程是21.0975公里。对于普通人来说,甚至对于一般的业余爱好者来说,这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不论是从体能还是意志来说,还是从组织者的后勤保障来说,都是一个磨练。


在开始跑步的前半小时内,给运动系统提供能量的是糖原,这个时候,人体为了排解运动产生的热量,开始出汗或者大量出汗。如果是在气温比较高的环境下跑步,几分钟内,很多人就会大量出汗。一般来说,在前5公里内,人体储备的水分还是足够消耗,并不需要补水、糖、盐。


5公里过后,随着持续的运动,人体继续产生热量,糖原和水分持续被消耗,同时失去的还有盐以及其它微量元素。这个时候,要开始考虑补充水、盐分和适量的糖及微量元素了。盐作为强电解质物质,其实是有助于锁水的。如果仅仅补充水,会越喝越渴。加入盐分,反而是解渴的。如果是日常跑步10公里,可以在跑完后再喝水,没有问题。如果是长距离越野跑,那要自己随身携带水或者功能饮料了。如果是正式的马拉松比赛,需要组委会在5公里后就开始设立补给点并提供充足的补给。


基本上,对于一般的人来说,以我自己为例,每5公里需要补水一次(当然同时补充盐分),如果是在气温比较高特别是极端高温的情况下,可能3到4公里需要补水一次。6月1日那天,我在跑前喝了足够的水,但是在4公里的时候,我感觉到了一点口渴,当然,基于是在家附近跑,并且任务只有6公里,因此坚持跑完,倒是没有感觉特别难受。不过我想,对于一般跑友来说,还是个考验。


因此,作为马拉松的组委会,应当充分考虑到参赛者的具体情况,也要充分考虑到气温和地形对于参赛者的不利影响,要在补给和紧急医疗帮助方面下足功夫。要将最低水平的参赛者作为设计补给和医疗点的考虑因素,在物资和志愿者培训方面做到完美。


二、参赛者和组委会之间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国内近几年的马拉松赛,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某马拉松赛甚至收费达200元。因此,可以说,参赛者花钱去参加马拉松赛,其实等于花钱去消费了一次,只是这种消费有其特殊之处,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参赛者成功缴费,视为参赛者和组委会之间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受权利。


因此,参赛者作为消费者,其权利是:参加马拉松赛,得到组委会提供的场地、人员、物资方面的帮助,其义务是:需要估计自己的具体情况,评估其中的风险,交费。


组委会的权利是:收费、利用马拉松推广自己或者其它商家的产品或者服务,义务是:在场地、物资、人员方面给参赛者提供帮助,即使没有合同明确约定后勤应当达到何种水平,组委会也应当承担合符常理的义务,即默示的义务。


所以说,对于参赛者来说,其有理由相信组委会是专业的,他基于这种信赖,自己不带补给来参赛是完全合理的。对于组委会来说,其应当提供适当的、充足的物资和人员帮助,以防范参赛者可能发生的可预见风险。


三、参赛者猝死的情况下,双方的责任承担如何


笔者认为,要看死亡的原因了。根据笔者对于这几年的了解,大致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盲目参赛型


这种参赛者,可能就是仅仅凭一腔热血就去参赛了。平常也没怎么训练,更没有长期参加长距离跑的经验和体能,受外界因素鼓动,完全没有评估自己的体能,也不了解其中的技巧,盲目参加这种极限运动。这种情况下,参赛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组委会应当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此次比赛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要看保险条款了。笔者认为,这种猝死的发生和参赛者的盲目有很大关系了。


第二种类型、意外发生型


这种类型的事故,其直接原因不是参赛者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也不是组委会的工作疏忽,仅仅是因为意外发生,就发生了猝死的事故。例如,参赛者有自己也不知道的疾病、比赛进行的时候遇到地震、无法预知的突变天气、战争、交通事故(有时候部分路段是在公路进行)。 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均没有过错,组委会应当只是承担小部分责任,承保此次比赛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类型、混合型


这种类型,是上面两种类型的混合,也就是说,参赛者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赛条件的,并且其也知道比赛是有风险的。但是,在发生一些意外风险的条件下,例如突然下雨或者下雪,或者极端高温的出现,对于体能好的资深运动员,其可以抗衡这种意外,虽然成绩差了点,但不至于出事故。但是对于没有这种经验和体能的参赛者来说,其抗衡这种风险的能力就差了很多,又凭一股劲往前冲,到发现身体不行的时候,已经晚了。这种情况下,组委会可能只承担小部分责任,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类型、组委会疏忽型


这种类型,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组委会的疏忽了,其直接理由就是:如果组委会做到了相应的措施,猝死的结果就不会发生。


通常,组委会应当提供充足的补给和医疗救助服务,这两个方面是和参赛者直接相关的。作为一个普通参赛者,在需要补水的时候,需要在补给点前100到200米看到提示,然后考虑自己是否需要补水,调整跑步速度,进入补给区域,需要马上拿到水或者饮料,喝完后马上丢弃杯子或者瓶子,其中取水的时间也就是几秒钟。因此,组委会首先应当在补给点的分布上要合理,主要是数量上要足够,每个补水点要有足够的水或者饮料,其次,应当对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提前将水或者饮料倒在一次性杯子中,或者将降温的湿海绵准备好,不能让参赛者等待。很多参赛者一看等待的人多,就放弃补水了,其实这个应该是组委会的疏忽。另外,到应该补水的时候,没有补水点了,或者补水点没有水了,都是很要命的。据跑友说,某半程马拉松赛,在15公里后就没有补水点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组委会可能就存在疏忽了,况且那天气温不低。


对于医疗救助,除固定的医疗点外,应当有在每个补给点设医疗志愿者以及移动医疗车。这样,当参赛者发生意外的时候,可以马上得到救助,不至于发生猝死的后果。


如果组委会工作有疏忽,而这个疏忽和参赛者的参赛行为是直接相关的,即使猝死的事故和参赛者的自己因素有一定关系,组委会也应当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责任,或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类型、介入因素型


这种类型,外来的介入因素是猝死的直接原因,并非是由于组委会的疏忽或者参赛者的重大过错。例如,参赛者晕倒,救护车送去医院,如果救护不当,或者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错过了抢救的时机而发生死亡事故或者直接导致参赛者死亡,这种情况下,组委会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很小部分责任,或者由医疗机构、交通事故肇事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上,除第一种类型外,后面几种类型均可能存在组委会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的情形,其归责的理由除合同关系外,还可能有侵权归责原则,类似于道路交通肇事的归责原则。


回看文首,本人做自我测试的目的是要说明,参赛者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天气因素,毕竟生命是最可贵的,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作为组委会,应当充分估计可能妨碍参赛者的风险,并且采取合适的、充足的措施来防范这种风险,否则,对于猝死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6月3日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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