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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2-09 12:57)    点击:546

也谈《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 周辉律师

 

2013125,中国法院网刊载作者杨德军、刘天畅文章《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笔者对于两位作者的观点有不同的看法,在此发表笔者的浅见,与两位作者商榷。

 

【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罗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订婚时蔡某给付罗某及其父母彩礼金86000元, 双方后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被告罗某离家出走,原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232日,法院判决罗某及其父母返还蔡某彩礼65000元。2012518日,蔡某与罗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3月,蔡某申请执行罗某及其母亲(其父亲已因病去世)返还彩礼金。

  【分歧】

  原文认为,本执行案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罗某现为申请执行人蔡某的妻子,该案是否予以执行?就此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法院判决后2个多月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蔡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尽管蔡某与罗某之后登记结婚,但在无其他法律文书改变原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应执行该份彩礼返还判决。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是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也不宜执行彩礼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原文作者认为此种情况应属于其中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

 

但是,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并提出实际的解决办法,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彩礼的性质及收受主体。

彩礼究其性质来说,应当被认定为男方对于女方的父母的赠与(当然还可能包括其兄弟姐妹或者其它亲属),而不是基于男方与女方结婚的基础协议,因为人身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方与女方尚未登记结婚,但是,在可以预期的短时间内,女方是会和男方生活在一起的。彩礼其实不是由女方收取的,而是由女方父母收取的。虽然在收取的时候,女方可能参与,但其实质应当是女方作为其父母的代理人收取彩礼。

 

第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性。

作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如果法律文书生效了,并且权利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执行程序。当然,是否执行到位,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三、执行阶段,法官不应对法律文书以外的实体进行审查。

执行法官的责任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具体化,让权利人得到救济,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执行法官不应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终止执行案件。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但是可能存在终止的情形,执行法官应当向权利人告知,如果权利人坚持,执行程序应当进行,但是执行法官不能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定。

 

第四、本案如何救济。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或者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明后,被执行人认为存在此种情形,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将异议交原审法官审查,由原审法官作出是否存在终止的情形。

或者原审法官裁定本执行案件中止,由被执行提起审判监督之诉,根据该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或者终止执行。

当然,即使执行,也只能执行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其母亲的财产。

             
2013129日星期一)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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