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2-09 12:57) 点击:546 |
也谈《判决返还彩礼后原被告又结婚的如何执行》
-- 周辉律师
【案情】
但是,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并提出实际的解决办法,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彩礼的性质及收受主体。 彩礼究其性质来说,应当被认定为男方对于女方的父母的赠与(当然还可能包括其兄弟姐妹或者其它亲属),而不是基于男方与女方结婚的基础协议,因为人身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这种情况下,虽然男方与女方尚未登记结婚,但是,在可以预期的短时间内,女方是会和男方生活在一起的。彩礼其实不是由女方收取的,而是由女方父母收取的。虽然在收取的时候,女方可能参与,但其实质应当是女方作为其父母的代理人收取彩礼。
第二、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性。 作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如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如果法律文书生效了,并且权利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执行程序。当然,是否执行到位,是另外一回事了。
第三、执行阶段,法官不应对法律文书以外的实体进行审查。 执行法官的责任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具体化,让权利人得到救济,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执行法官不应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终止执行案件。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但是可能存在终止的情形,执行法官应当向权利人告知,如果权利人坚持,执行程序应当进行,但是执行法官不能就法律明文规定的以外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定。
第四、本案如何救济。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或者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明后,被执行人认为存在此种情形,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将异议交原审法官审查,由原审法官作出是否存在终止的情形。 或者原审法官裁定本执行案件中止,由被执行提起审判监督之诉,根据该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或者终止执行。 当然,即使执行,也只能执行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其母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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