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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应穷尽一切手段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10-30 10:29)    点击:742

民事执行应穷尽一切手段

-- 周辉律师

 

去年我代理了一桩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二审胜诉后,我方申请了强制执行。虽然被执行人是一家正常营业的公司,但是公司账户就是没有钱供执行,导致到现在为止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人甚为郁闷,发表如下个人观点,希望法院的“执行难”能最终得到解决。

 

在中国为什么有“执行难”这种说法?难道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应当得到自动履行吗?我个人认为,“执行难”存在,说明了法律尚不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在民众的心里,权力、行政,党的政策、甚至私力救济是维权的主要途径,法院才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司法独立,真正将法律放在第一重要的地位,所有人以宪法和法律为主要的指引手段、自律的标准,才是解决“执行难”的基础。

 

同时,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 不能有成本意识。

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至高的法律权威,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或者执行,会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损害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导致民众不再信任法律。因此,不能拿执行成本和执行标的作为比较,不能因为执行成本高,执行标的小就不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因为,维护法律权威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花10000元去执行1元标的,也是应当的。

 

想起一个小故事,记不起是从何得来的,但是故事本身很难忘记。有一个中国人去德国旅行,不小心被小偷偷了钱包,他报警后,警察上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并做了笔录,又当场调动一切手段,对相关可疑人员进行监控。这一切,这个中国人都看在眼里。其实,钱包里也只有20欧元,他也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报警的,也压根没有想到能拿回自己的钱包。因此,他对警察说:“钱包里只有20欧元,算了吧。”警察的回答记不得了,大意是: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投入警力,不是以金额大小来计。发生了治安案件,也是对法治的破坏,投入警力再多,也是适当的。

 

2. 执行应穷尽一切手段

这方面的知识,相信法院自己已经有厚厚的材料可以参考。我要说的是,当法官执行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反复问自己:是否是真正穷尽了一切手段?注意两个关键词:“真正”和“一切”。如下浅见,如果涉及到法律未规定的东西,要考虑是否应当修改法律了:

1)是否查实了被执行人的所有有形财产?是否还有相关账户?

2)是否查实了所有无形财产?是否还存在未查实的知识产权?

3)是否还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

4)是否公司出资不实?

5)是否隐匿、转移或者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转让财产?

6)是否有背后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公务员?是否有他们相关账户?

7)是否有正在经营的业务?以及预期收益?如何控制预期收益?

8)是否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离境限制措施?

9)是否要在媒体上公开执行情况?

10)是否要在征信系统记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污点?

 

总之,我的想法是,一旦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履行,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永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让生效的法律文书真正生效,其应该具有让相关责任主体恐惧的力量,否则,责任主体对其不敬畏,执行就变得难了。其中部分内容,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期待法律修改。

 

另外,如果相关人员从被执行人处获益,但是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也不符合法治原则。

 

通俗地说,当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被执行主体、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获益人应当感到战栗、恐惧、夜不能寐、食不甘味,这样难道还有“执行难”吗?如果形成制度,那么,他们在进行民事行为的时候,就会依法办事,有了纠纷就会尽量协商解决,法治精神方显其应有之义。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成了一纸空文,就算司法独立了,又有什么用呢?

 

 2013103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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