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夫妻离婚后子女可诉求变更抚养费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29 23:47) 点击:538 |
维权案例 夫妻离婚后子女可诉求变更抚养费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9月20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由乙抚养婚生女丙,其中关于丙的抚养费,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按月支付1500元到丙成年为止,甲3个月支付一次。 但是,甲在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乙于2010年12月13日及2011年3月24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7月,乙作为丙的法定代理人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以丙的名义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8万余元。 丙认为,甲在签署与乙的调解书以后,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乙两次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下去,必将会使丙的生活遇到极大困难,使丙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影响。由于现有证据证明甲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因此,在甲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甲具有一次性支付相关款项的能力的情况下,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抚养费至丙高中毕业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法办字第112号第(23)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丙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丙证据不足,因此判令丙败诉。丙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案情后,当庭向甲阐述了法律、情理,并且当庭电话联系了乙(乙未到庭,丙的代理律师到庭,系一般授权),主持双方调解,甲一次性支付15万元抚养费。 法律分析 就本案来说,甲在签署调解书以后,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必将会使乙的生活遇到极大困难,使乙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影响。但是,由于当时是调解离婚的,甲乙之间关于丙的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均已达成一致意见,乙只能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另行起诉。 但是,丙作为被抚养人,系调解协议中抚养费的权利人,在甲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且甲具有一次性支付相关款项的能力的情况下,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抚养费至丙高中毕业为止。如果法院支持了丙的诉求,则后面的判决书取代了前面的调解书中关于抚养费的内容;如果没有支持,前面的调解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乙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甲按月支付抚养费。 在夫妻离婚后,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子女生病、生活成本大幅度上升,如果按照原来的调解协议或者判决书履行,导致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生严重困难,子女的基本生存权、受教育权发生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已经发生不利于子女的后果,子女就抚养费一事享有独立的诉权。当然,如果原来解除婚姻关系是由法院判决书来确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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