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周辉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关于职业安全的几点看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6 10:22)    点击:554

关于职业安全的几点看法

-- 周辉律师

 

一、政府机关的缺位与漠视

       2008年开始办理劳动案件,其中也处理过一些涉及职业安全的案件。另外,在给劳动者做关于职业安全的讲座的时候,以及给劳动者做关于职业安全的电话咨询的时候,得到一个印象,那就是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视。

1. 司法机关对于工伤补偿款的“调解”

案例:先生案例

先生系一位汽车修理工,20079月的一天,修理汽车时,气瓶突然爆炸并导致右眼严重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评为伤残7级。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0000多元。用人单位拒付,先生遂循法律途径解决。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70000多元。用人单位起诉,先生未起诉。在一审程序中,用人单位叫苦,认为金融风暴影响了单位收益,要求减少赔偿金。一审法官反复做先生的工作,最后梁先生不得不接受了法官的“善意”,同意以45000元调解结案。

在此案例中,法官真正保护了先生的权利吗?对于劳动者的仅有的、少得可怜的权利,还要进行“打折”,且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了当时的“司法惯例”,不得不令人三思。

2. 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

案例:先生、先生职业病鉴定。

先生和吴先生在某“三来一补”企业中从事高温的工种,因为企业未为他们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健康检查,他们遂投诉到某街道的卫生监督所。但是,该卫生监督所并未对该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查,而只是帮他们做了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幸两位员工未患职业病。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接到员工的电话,说他们到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以后,卫生监督机构很少去工厂进行健康检查。有的时候,等卫生监督机构去检查的时候,工厂已经进行了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即作出了“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但是,对于改善以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是否对员工造成潜在的危害,劳动者往往投诉无门。

3. 职业病认定中的辛酸与无奈

案例:先生职业病鉴定的苦。

先生入厂时尚不满18岁,对于这个世界的险恶尚未有充分的认识。先生在工作中必须接触重金属,入厂半年,先生发现自己已经有了重金属中毒的症状。先生并不懂自己应该如何处理,只是认为自己生病了,遂辞职。后来才知道自己很可能患上了职业病。但是,由于和工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以及工厂后来对环境进行了改善,先生的维权之路充满了心酸和无奈。

 

二、员工职业安全知识的缺乏

1. 不知何为职业安全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时,部分员工往往认为工厂中的职业安全因素是天然存在的。员工的善良在某些时候往往被老板利用,老板以此为借口减少职业安全方面的投入。

另外,某些工厂虽然配发了一些防护用品,但是并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导致员工不会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员工上班的时候,往往并不知道死神的镰刀就在附近挥舞。

2. 不知救济程序。

有一次,本人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时,经向员工询问,很大一部分员工不知道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如何通过行政及法律的途径进行救济。不知救济程序,会造成员工的受伤害的程度加深,以及没有办法在事前做一些法律救济的准备。

 

三、关于两点容易忽视的问题

1. 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取得。

1)合同

2)社保清单

3)厂牌(出入证)

4)工衣

5)银行转账记录

6)音频、视频

7)工友证言

8)其它

员工往往认为自己在一家工厂上班,劳动关系是当然存在的,还用得着担心吗?笔者处理过大量劳动案件(不限于职业安全案件),劳动者往往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还是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基本证据,往往意识不到。部分劳动案件的败诉,就是因为证据无法事后取得,而这些证据,在劳动者在职的时候是非常容易取得的。

2. 类似弃权声明的材料的签署

案例:先生工伤案。

先生在2002年发生工伤,右眼受伤,经治疗后无大碍。当时,先生对于评残认识不深,再加上治疗效果还可以,遂在“自愿不做伤残鉴定”的一张文件上签名。

不料2006年旧伤复发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先生不得不摘除右眼,并且该伤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他的左眼,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先生遂进行了旧伤复发认定并且经鉴定为伤残5级。但是,某社保机构拒不支付钟先生30000多元的伤残补助金,认为时效已过。

由于该行政诉讼案件尚在诉讼中,笔者无法对于案件的结果做出评价。但是,笔者发现,很多员工极易被资方蒙蔽,轻易地在资方出具的各类文件上签字,造成日后无法救济或者救济及其困难。

我们不能批评员工,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没有处在员工的困难当中。当然,我们还是呼吁:员工对于那些类似弃权声明的东西,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毕竟自己的命和健康并不仅仅属于自己,也属于自己的父母、妻儿、兄弟姐妹。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邮箱:henryzhou73222@163.com

QQ : 992803015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周辉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周辉律师,周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周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3414523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周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周辉律师主页,您是第14186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