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安全的几点看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6 10:22) 点击:554 |
关于职业安全的几点看法 -- 周辉律师 一、政府机关的缺位与漠视 从2008年开始办理劳动案件,其中也处理过一些涉及职业安全的案件。另外,在给劳动者做关于职业安全的讲座的时候,以及给劳动者做关于职业安全的电话咨询的时候,得到一个印象,那就是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视。 1. 司法机关对于工伤补偿款的“调解” 案例: 在此案例中,法官真正保护了 2. 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 案例: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接到员工的电话,说他们到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以后,卫生监督机构很少去工厂进行健康检查。有的时候,等卫生监督机构去检查的时候,工厂已经进行了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即作出了“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定。但是,对于改善以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是否对员工造成潜在的危害,劳动者往往投诉无门。 3. 职业病认定中的辛酸与无奈 案例: 二、员工职业安全知识的缺乏 1. 不知何为职业安全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 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时,部分员工往往认为工厂中的职业安全因素是天然存在的。员工的善良在某些时候往往被老板利用,老板以此为借口减少职业安全方面的投入。 另外,某些工厂虽然配发了一些防护用品,但是并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导致员工不会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员工上班的时候,往往并不知道死神的镰刀就在附近挥舞。 2. 不知救济程序。 有一次,本人在对员工进行职业安全的培训时,经向员工询问,很大一部分员工不知道在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如何通过行政及法律的途径进行救济。不知救济程序,会造成员工的受伤害的程度加深,以及没有办法在事前做一些法律救济的准备。 三、关于两点容易忽视的问题 1. 劳动关系相关证据的取得。 (1)合同 (2)社保清单 (3)厂牌(出入证) (4)工衣 (5)银行转账记录 (6)音频、视频 (7)工友证言 (8)其它 员工往往认为自己在一家工厂上班,劳动关系是当然存在的,还用得着担心吗?笔者处理过大量劳动案件(不限于职业安全案件),劳动者往往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还是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基本证据,往往意识不到。部分劳动案件的败诉,就是因为证据无法事后取得,而这些证据,在劳动者在职的时候是非常容易取得的。 2. 类似弃权声明的材料的签署 案例: 不料2006年旧伤复发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由于该行政诉讼案件尚在诉讼中,笔者无法对于案件的结果做出评价。但是,笔者发现,很多员工极易被资方蒙蔽,轻易地在资方出具的各类文件上签字,造成日后无法救济或者救济及其困难。 我们不能批评员工,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没有处在员工的困难当中。当然,我们还是呼吁:员工对于那些类似弃权声明的东西,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毕竟自己的命和健康并不仅仅属于自己,也属于自己的父母、妻儿、兄弟姐妹。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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