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23:36) 点击:510 |
维权案例 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公司员工。2011年年初,杨某在该公司的工龄已达10年。刚巧的是,2011年1月底,劳动合同会到期。杨某向某公司发出申请书,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收到申请书后,认为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是否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某公司遂通知杨某,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方不愿意继续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底终止。离开某公司后,杨某认为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某公司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6月29日举行的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的立法解释,劳动者工龄满10年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法条和立法解释,确立了在劳动者工龄满10年的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受到第十四条第二款“协商一致”的限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也就是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享有选择权。 某公司遂同意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定标准之下向杨某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感言 用人单位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一方,但是并不表示其可以视法律如无物。《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尽量平衡一点。因此,各级劳动仲裁委、法院应当充分理解法律的条文意思和立法精神,在办理劳动案件的时候不得作出有违法律的裁定。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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