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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23:35)    点击:462

维权案例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杜某系某公司员工。2011年年底,公司在未与杜某协商的前提下,单方解除了与杜某的劳动关系,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实质为通知书)给杜某,让杜某签收。后来公司向杜某的银行账户内汇入30000多元。杜某认为,某公司未与其协商,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结案。

 

争议焦点

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系协商后的行为?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经协商后的行为,但是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另外,劳动者签收该“协议”的行为并不足以说明其系一份协议,因为在该文本下方还有“本通知”的字样。另外,将30000多元汇入杜某账户的行为也系某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系协议行为。综上,某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二审均判决某公司须承担支付赔偿金差额的法律责任。

 

律师感言

用人单位处在劳资关系的强势一方,经常利用其强势的地位作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法律和司法习惯的不熟悉,企图用某些方式来掩盖其违法行为。如此不平衡的劳资关系,不仅对员工不利,从长远看,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可能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

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其基础应当是双方真正的平等。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逐渐承认和推广工人集体谈判制度,这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将逐渐得以改善。

                            20121115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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