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23:35) 点击:462 |
维权案例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杜某系某公司员工。2011年年底,公司在未与杜某协商的前提下,单方解除了与杜某的劳动关系,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实质为通知书)给杜某,让杜某签收。后来公司向杜某的银行账户内汇入30000多元。杜某认为,某公司未与其协商,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现已结案。 争议焦点 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系协商后的行为?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经协商后的行为,但是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另外,劳动者签收该“协议”的行为并不足以说明其系一份协议,因为在该文本下方还有“本通知”的字样。另外,将30000多元汇入杜某账户的行为也系某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系协议行为。综上,某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二审均判决某公司须承担支付赔偿金差额的法律责任。 律师感言 用人单位处在劳资关系的强势一方,经常利用其强势的地位作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时候,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法律和司法习惯的不熟悉,企图用某些方式来掩盖其违法行为。如此不平衡的劳资关系,不仅对员工不利,从长远看,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可能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 劳资关系的真正平衡,其基础应当是双方真正的平等。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逐渐承认和推广工人集体谈判制度,这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将逐渐得以改善。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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