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表现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23:35) 点击:493 |
维权案例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表现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汪先生系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企业”)的司机。2011年5月,汪先生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长时间超时加班,汪先生的健康状况受到影响,因此汪先生于2012年5月底辞职,并于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是汪先生的责任?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认为,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汪先生一方,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给汪先生。但是,企业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汪先生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感言 作为企业一方,其诚信守法经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的经营方面,一个是对内的管理方面。企业不能有这种错误认识:给员工发了工资、买了社保就是给员工的好处了,就是守法经营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由明确的书面文件来保障,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也保护了企业。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企业不能欺负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平等性。如果连最基本的要求(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达不到,企业当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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