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案例 劳动者应该有尊严地劳动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2-28 23:34) 点击:475 |
维权案例 劳动者应该有尊严地劳动 ---- 周辉律师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黄先生系模具技术工人,在某外资企业上班。2012年3月的一天早上,在正式上班前,其主管过来,叫黄先生做某件模具。黄先生认为,当时那台机器有问题,应当经修理后才能开始模具修理工作。但是其主管不理,并且说黄先生“偷懒、不做事”。而后,其主管上报管理层,以黄先生顶撞、辱骂、殴打上司为由将其开除。黄先生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而后进入法院一审。 争议焦点 黄先生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行为?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方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公司方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诉求,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败诉。一审后,公司方没有上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律师感言 用人单位挟资本以自重,对劳动者采取野蛮的管理方法,不仅严重影响了其管理效果,也伤害了劳动者的尊严。作为本文的公司方,如果能在管理方面更人性化一些,其管理者素质高一些,也不会有此案的发生。 市场经济虽然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但是,从长远来说,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也是企业管理层应当要引起重视的。劳动者应该有尊严地劳动,这个虽然没有在法规层面有清晰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它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延伸。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