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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漠视工人的利益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7-02 00:58)    点击:480

制度性漠视工人的利益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担忧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尊敬省厅的领导:

    前段时间代理一位工人的工伤赔付行政诉讼案,让我注意到了您们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关于旧伤复发并导致残疾等级晋升后不补级差的规定,该规定严重不合理,也不合法。本人认为该规定严重漠视了工伤工人的利益,而且是影响非常广泛的漠视。

 

在该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旧伤复发(含职业病),可重新评定伤残等级,残疾等级晋升的,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级差”,这样导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并造成严重伤残的职工不能得到合理的救助。作为伤残职工,只要是经鉴定为工伤旧伤复发,其就应该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包括根据伤残级别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旧伤复发后,伤残级别没有变化,也就是说伤残级别没有加重,国家因此不应当再重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做法没有问题。

 

但是,在伤残级别加重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工伤职工的救助也应当加大力度。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言,对于这个比较重的伤残级别,工人应当获得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同一个伤残,如果工人以前已经领过较轻级别的伤残补助金,扣掉已经领过的金额,支付“级差”金额,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不补发级差,就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

 

本人代理一位先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他2002年治疗终结后因为治疗效果不错,未做劳动能力鉴定。2006年旧伤复发并造成严重伤残,右眼摘除,左眼视力严重下降,经鉴定为5级伤残。但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拒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行政诉讼后败诉,一审法院为某区人民法院。本人代理先生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文件,有其不合理之处。当然法官不能直接评价您们行政机关的具体文件,法官只是变通地认为,先生的这个情况不属于您们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还是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对于贵厅的这种规定深表担忧。工人本来就是弱者了,如果再受了工伤,更是弱者中的弱者了。如果国家和政府不加大对于他们的关爱力度,对于他们的权利,反而进行制度上的漠视,此种行为,和加害他们又有什么区别?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政府的形象受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将变得更加困难。从长远来说,也会降低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国际地位。因为一个不关爱自己底层公民的国家,也不会获得国际认可的。本人对于国际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SA8000还有一定的了解,它的标准要高于我国的法律标准。虽然是企业标准,但是对于政府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企业都在履行社会责任了,作为政府,更是应当将关爱公民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对于工伤工人的权利的制度性漠视,就是对于社会责任的最大背离。

 

广东作为外来工非常集中的地方,几千万外来工在这儿工作。虽然发生工伤的只是小部分工人,但是对于这部分工人的待遇,更应当体现政府的关爱和法治精神。因为,这部分工人背后是几千万工人,他们都在看着政府如何建设合法、合理、合情的用工环境。伤害了小部分工人,也伤害了几千万工人。这几年,珠三角地区招工难的问题,难道没有这方面的因素吗?

 

行政机关的文件的出台,也许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也许有当时的特殊情况存在,才如此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中,应当对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的审查。不要以为文件一出就万事大吉了。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更应当将在处理具体事情的过程中注意发现文件的问题上报并及时改正,而不是懒惰行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周辉律师

                            201253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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