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智慧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3-14 11:43) 点击:607 |
法官的智慧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最近办理了一个行政案件,对于法官的判决颇为叹服,对于他们的智慧的敬仰更是如滔滔江水绵绵不绝。让我觉得:在中国做法官真不容易啊! 这个行政案件,源于一桩工伤赔付。一般来说,劳动者受工伤后,只要进行了工伤认定,并且评上了伤残级别,社保部门就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是:劳动者2002年受工伤的时候并没有做伤残鉴定,2006年旧伤复发后造成严重后果,2011年伤残鉴定为5级。这种情况,社保部门认为不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为某省级机关曾经批复说:这个属于伤残级别产生了“级差”,也就是说,劳动者受伤后,第二次的伤残级别比第一次高,也不能再享受这两个级别之间的差额了。由于这个劳动者在2002年并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对于社保部门这个说法不服,因此起诉。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官还是比较同情这个劳动者的, 认为于理于情都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是,对于某省级机关的批复,虽然其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连规章也不是,但是,如果直接否定这个批复的效力,叫行政机关情何以堪?(当然,这个法官的心理活动是我的揣测的,失实之处在所难免。) 找来找去,法官发现,该名工人2002年并没有做过伤残鉴定,因此并不属于A-B=C这种情况,也就是说,“级差”的存在,必须要有两次伤残鉴定。而该名工人显然是只做了一次伤残鉴定,何来这个伤残级别的差异?因此,该名工人的情况不属于批复中提到的“级差”,因此应当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二审法官支持了该名工人的上诉请求。 说句实话,作为该名工人的代理律师,我从法律和法理的角度对于工人的诉求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且我认为该批复本来就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判决的依据。 还有,本人也从政策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把和谐社会也搬出来了,自认为几千字的代理词应当是说理充分,感天动地应该是没有问题了。可是法官对于我的观点只字不提,虽然支持了我的当事人的诉求但是在判决书中却不提到我的理由,真是郁闷。 今天开庭前,和一法官讨论审判实务,发现现在一个法官要判一个案件,要照顾到方方面面,何其难哉!还是咱们做律师好,依法办案即可。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网站:中国集体谈判论坛 www.j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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