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谈判中遇到僵局如何处理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2-29 15:48) 点击:778 |
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谈判中遇到僵局如何处理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摘要:谈判中遇到僵局时,双方应当尽可能克制和忍让,或者请民间中立第三方介入,或者请政府机关介入协调。 先说一个案例。有一家公司的工人和老板展开集体谈判,谈判开始的时候,气氛还是比较好的,双方都本着解决问题的立场,从共赢的角度出发,对于培训、福利、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等谈判项目,双方达成了基本的一致意见。公司员工也认为,老板的态度还是非常不错的。但是,最后谈工资的增长比例时,遇到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工资的增长基数。员工一方的谈判代表要求每年工资的增长基数是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的总和,而老板的谈判代表则要求增长基数只能是基本工资,至于其它三个项目,按照公司原来的规定办理。第二个问题是工资的增长比例。员工要求增长10%,公司一方只答应最多5%。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并且理由看起来都比较充分。双方的谈判代表就此争议各不相让,差点演变成斗殴。最后的结果是,谈判破裂,未签订集体合同。员工谈判代表和大批工人辞职,公司订单完不成,客户取消订单或者罚款,公司生意因此大受影响。 其实,由于集体谈判双方是利益对立的双方,存在争议是非常正常的。如果非常容易达成一致,那也用不着谈判了。因此,当僵局出现时,双方应当在考虑己方的立场时,尽可能地考虑一下对方的利益,只有双方的利益都兼顾到了,才能够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目前,其它国家解决僵局的方法或者值得我们学习。在我们国家,由于尚未有关于集体谈判的系统的、规范的法律体系,因此有关政府介入的机制尚待健全。但是,在实际发生集体谈判时,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准行政机关的身影也是随处可见。笔者建议:谈判中遇到僵局时,可依考虑如下解决僵局的办法。 第一、先冷静下来,暂停谈判,进行内部磋商后再谈。 僵局的形成,既有利益差距的原因,也有谈判代表的个人情绪问题。因此,遇到僵局时,如果让双方保持在一个非常冲突的氛围中,无助于协议的达成,而且也可能由于“面子”的原因,冲突可能加剧。这个时候,双方的谈判代表,特别是首席谈判代表应当冷静,应当告诉己方的谈判代表,情绪冲突将无助于解决问题,只有冷静下来,进行具体分析,才可能获得谈判成功的果实。 因此,这个时候,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提出暂时休会,第二件事情就是双方的谈判代表进行内部磋商,对自己的谈判要求进行再次审议,员工一方的谈判代表还应当和员工进行沟通,并且要求自己一方也要考虑对方的立场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看是否有让步的空间。老板一方的谈判代表应当和老板进行再次沟通,并且和管理层进行开会讨论,看员工一方的诉求是否合理,己方的立场是否可以松动,是否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空间。 当形成了自己一方的统一意见后,双方的谈判代表可以再次展开谈判。虽然不一定可以马上达成协议,但是肯定是缩小了双方要求的差距,对于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先就达成协议的项目签订集体合同,搁置争议,另找时间再谈。 这种方式适用的情形是:双方对于一些谈判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一些谈判项目,经过反复磋商也无法达成协议。如果要求全部谈判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集体合同,将无助于集体合同的形成,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如果就先行达成一致意见的谈判项目签订集体合同,将有助于形成双方配合的气氛,也有助于今后争议项目的谈判成功。 因此,遇到僵局时,双方可以先就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谈判项目签订集体合同,将引起僵局的争议搁置起来,另外再找时间进行谈判,这样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 第三、请民间第三方机构或者专业人士介入调解。 形成僵局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双方的基于自己的立场,将自己的利益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放大,对于是否应该进行让步找不出事实依据,害怕一旦让步将导致己方利益全面受损。因此,谈判双方不能够客观地对于己方的谈判诉求进行评估,也不能找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这个时候,民间中介组织介入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通常,谈判诉求涉及经济的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介入以后,可以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或者评价。会计师和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一方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看公司一方是否盈利以及盈利的规模、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公司是否保存增长、公司的资料是否有误或者公司是否故意隐瞒重要会计资料。律师可以结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引用先进国家法律对于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制,对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四、请政府机关调解或者仲裁。 劳动行政部门本身的部分职责也是解决劳资矛盾、化解社会纠纷,并且随着近几年的劳资矛盾逐渐加剧,劳资矛盾由个体矛盾演变为社会矛盾,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扮演调解人或者仲裁人的角色,将属于行政不作为。 在美国,当发生集体谈判的僵局时,双方可以请劳工关系委员会介入调停。双方也可以将集体谈判的诉求提交国家进行仲裁,根据仲裁的结果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在我国,尚不能将集体谈判的诉求提交国家机关进行仲裁。期待国家完善相关立法,让国家机关承担起调解人或者仲裁人的职责。 第五、员工可以罢工,老板可以关厂。 当双方协商不成,并且国家机关的调解也失败以后,双方都有权采取一定的压力行为。 对于员工一方,可以罢工。但是,罢工以前,员工应当进行投票,只有大多数员工同意才可以罢工,因为罢工意味着收入的失去以及和老板的关系的恶化。在我国的现阶段,罢工还有可能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虽然各级法院没有关于“非法罢工”的判决,但是将罢工裁定为旷工倒是有。因此,员工的利益有一定程度的受损。但是,罢工也可能产生强大的压力,迫使老板回答谈判桌前,并且做出让步,这个行动,也有可能有助于一致意见的最终达成。 对于老板一方,可以关厂。对于员工一方提出的谈判要求,如果实在无法满足,可以关厂或者部分关厂。老板这样做,也是有利有弊。关厂可能导致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的丧失,可能迫使员工放弃或者部分放弃自己的要求,做出较大的让步。当然,关厂将更大可能导致老板自己的利益受损,因为订单完不成,客户将会罚款或者取消订单,也可能导致已经占领的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获得,企业的发展将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双方应当对于己方将要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的评估,能用前述方法解决的话,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极端措施。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网站:中国集体谈判论坛 www.j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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