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集体谈判谈什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02-17 14:34) 点击:455 |
集体谈判实务系列 集体谈判谈什么 --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周辉律师 摘要:本文谈了一些集体谈判内容的常见方面。 从集体谈判的这个性质来说,是打工者和老板之间的私事,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事情都可以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倾向于谈工资和福利。但是,曾经听说一家工厂,员工为了厂区能有可以散步的地方,硬是就厂区的绿化问题和老板开展了一场集体谈判。事情大致是这样的:某个工厂位于工业区的一个中心,周围都是工厂,下班以后也没有什么地方可以散步和休闲。这个厂区,老板进入比较早,当时地方政府以极低的土地使用金价格将该片土地出让给该厂建厂房。 因此,厂区内除了厂房和宿舍外,尚有大片土地处于半闲置状态,老板偶尔只是在上面堆放一点杂物。 有一次,几个员工闲聊,谈到了这片闲置土地的问题。一个员工说:“咱们建议老板把这片土地的绿化好好搞一下吧。栽点树,种点花,铺上草坪,再建一个篮球场和一个羽毛球场,放几张水泥乒乓球台,这样咱们下班以后也不会无聊了。”其它几个员工都点头称是。于是,他们就推举了两个能说会道的员工去和老板谈。 开始老板还是不同意,因为这要花他一笔钱啊,而且这个钱又不是直接投入到生产中。 后来,全体员工都在一份倡议书上签名按手印了,员工代表带上这个倡议书再去和老板谈。这次,老板看到上面一片红红的手印,心想:“好家伙,员工们真厉害!” 老板一夜未眠,第二天亲自请来了工程队,并且老板亲自监工,将这个厂区搞得非常漂亮。员工看到老板如此,也是非常高兴。不用说,这个厂的生产效率要是没有提高,谁都不信。而且,老板从中赚了绿化投入的几倍的钱。 其实,到厂里来参观的客户也对厂区的绿化大加赞赏,认为这是一家管理规范和科学的企业,因此对企业的印象非常好。无形中,给企业争取订单加分了。 因此,没有什么是不可以谈的。不过,在实践中,大致有如下内容,这些内容是比较常见的集体谈判内容: 1. 工资及福利 劳动者到工厂打工,主要就是要挣钱,因此,工资是大家最关心的,另外,厂里面是否有相关福利,也是影响到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的一个方面。 (1)基本工资 一般来说,基本工资是一个劳动者完成法定工作时间以后老板应当支付的工资的最低限额,不同的劳动者,这个基本工资是不一样的。因此,除了少数高技术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一般的工人,基本工资的差别不会很大。 目前,各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个最低工资绝对不应当是集体谈判中的基本工资。作为集体谈判的内容的基本工资,应当比最低工资要高,而且,应当根据企业的基本工种的不同,谈出不同的基本工资。一般来说,将不同工种的基本工资规定为最低工资的不同倍数,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例如,一家手袋厂,在集体谈判中,员工要求将裁床、针车、电压、包装、皮具、一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定为最低工资的120%、150%、110%、130%、200%、160%。 当然,这个比例要根据工种的技术难度和稀缺程度,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同一个行业的各个厂没有多少可比性。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津贴、补助、奖金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决定了你加班一个小时能拿多少钱。从劳动法的定义来看,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你上满法定工作时间以后,老板给你多少钱,扣除一些福利性货币报酬以外,剩下这个钱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在实际工作中,老板为了少支付加班工资,常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低工资就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实这个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虽然老板这样做并不违法。这样做,不违法但是不合理。 所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基本工资加上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工龄津贴、绩效奖金。这些项目名称在不同的工厂可能不完全一致,所以,要记得将这些内容作为集体谈判的内容,一旦写进集体合同,那么低于此约定的内容均属无效。 另外,一些特殊项目,例如赶货加连班、深夜班、法定节假日(特别是春节),这个加班工资应当比法定标准还要高。你可以想一想:春节的时候,别人都回家过春节了,这个时候老板要你加班,你要求1000%的加班工资过分吗?不过分! (3)工资增长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 物价天天在涨,如果工资不涨,或者说工资没有相应的增长机制来保障,对劳动者来说就太亏了。你去年拿1000元,物价一涨,你的1000元就变成900元了。如果今年你还拿1000元,表面上看你的工资没有变,那么你的实际工资其实已经下降10%了。 因此,必须要规定一个固定的工资增长比例,一般来说,将物价指数作为一个参照物,并且加上适当的比例,例如2%或者3%什么的,表面上看这个比例很小,但是将他们加上物价指数,例如物价指数是8%, 那么这个增长比例就是10%或者11%了。如果你的工资每年固定增长这个比例,其实还是很可观的。 当然,什么时候发工资,以什么方式发工资也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就是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一般来说,要规定在次月5日或者10日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并且要规定:遇到特殊假期,工资应当提前发放。而且,如果晚发工资了,老板应当适当做出额外补偿。 (4)福利:食堂、住宿、幼儿园、托儿所、夫妻房、文体设施、探亲假、集体旅游、女职工特殊福利等 这些项目,相信不用解释,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而且,不同的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福利要求千差万别,因此,上面的项目只是一个例子。 再举一个例子。有一家纺织厂,大部分是女工,一般都住在离厂很远的地方。有的时候,下了晚班,已经没有公交车了。这个时候,女工只好打的。如果不打的,骑自行车回家的话,比较危险,因为当地已经发生过几起女工被抢劫或者强奸的案子了。这种情况下,该厂的职工代表向厂方提出,对于晚上10点以后下班的女工,由厂方报销的士费。这个提案获得全体员工同意,并且厂方最后也是答应了员工的要求。 2. 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 劳动安全一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几年以来,发生过很多案件,在案件中,劳动者都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工伤案件,劳动者在工作时,被爆炸的电瓶击伤了眼睛,导致右眼视力大幅下降,几乎失明。但是,单位仅仅赔偿了40000多元。办完这个案件以后,我郁闷了许久。前两年发生的“开胸验肺”事件,劳动则居然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如果在将相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设计的项目谈好,可以在事情的最初阶段就阻断危害的发生。 (1)加温、降温、防尘、去湿、加湿、消噪声、通风、消毒、减震等公共设施。 员工的工作场所常常是非常恶劣的,高低温、粉尘、电磁危害、不通风、涉及危险化学品例如甲苯、白电油等,短时间接触可能还察觉不到,但是时间一长,很可能引发职业病。我认识的一个工友,他在进厂半年后,就患上了白血病。 因此,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例如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必须某种化学品,要求老板改善工作场所的条件,增加一些防止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施,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完全可以的。并且,这个也是为老板减少以后赔钱的风险。如果发生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老板也是要赔一大笔钱的。 (2)耳塞、眼镜、口罩、头套、头盔、防辐射服、手套、绝缘鞋等个人保护用品。 除了相关的公共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也是必须的。 这个不多说了。 (3)定期体检,费用由单位出 将可能发生的危险消灭在最初的状态,应当是职业病防治的上上之策。 因此,定期由有资格的医院对员工进行体检,是防治职业病的一个好办法。由于这个体检是和工作相关的,应当作为企业的成本支出。 3。 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 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工人的每月法定工作时间是21.75天,也就是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工作21.75天(或者174小时)可以基本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健康。 因此,在某些企业的某些岗位,由于劳动强度特别大或者比较危险,工作时间应当少于法定工作时间。因此,将该时间作为集体谈判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另外,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要求员工拼命加班,已经严重危害了员工的身体健康,也无法保证员工休息的权利。如果将加班时间作为集体谈判的内容,那么在超过该时间以后,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加班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4. 工人培训 一个企业,只有员工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率,减低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的概率,员工才能安全工作,老板才可以赚更多的钱或者少花钱。工人培训,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花小钱省大钱或者赚大钱的事情。下述项目也比较简单,不再多说。 (1)操作技能的培训。 (2)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 (3)职业安全的培训。 (4)其它个人素质及文化素质的培训。 5。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企业其实并不仅仅是老板的,也是广大员工的,而且,只有员工参与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间来,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得到员工的理解和遵守。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必须有发言权。 因此,集体谈判要解决员工参与的内容、深度和方式,既要真正参与,也与公司的管理权保持一定的距离,真正属于企业自己的经济管理权还是应当由老板自己行使。 6。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劳动者和资方虽然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但是,毕竟也是存在利益对立的关系。劳动者想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资方想支付尽可能少的劳动保持以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且,在同一件事上面,双方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劳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这不是说劳资矛盾是不可预防和处理的。劳资矛盾产生了,也许源于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理的做法,也许源于误解。因此,劳资之间应当有一套预防和处理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在企业内部将矛盾化解。 具体地说,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老板的代表和工会代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职工方的代表的推选程序应当作为集体谈判的内容。并且规定,劳动争议须先进行内部调解,然后才能进行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双方有义务履行。简单的争议,经口头调解,记入笔录,劳资双方签字即可。 为了完善争议处理制度,也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如果企业行为经司法机关判定违法,企业须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的工资,这样就避免了现实司法环境中的这种怪现象:企业违法但是不用承担诉讼期间的员工工资,或者只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7。 其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重复本文开头的话,在集体谈判中,没有什么不可以谈。只要这个内容是涉及职工利益和单位利益的,并且法律没有规定说不可以谈, 那么这个就可以列入集体谈判的内容。 ( 著作权声明: 本文系周辉律师(全国统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79176)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转载须经注明出处。 周辉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5-3414-5232 座机:0755-2519-1562 QQ : 992803015 网站:中国集体谈判论坛 www.j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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